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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2年宪法法案》的确立是加拿大联邦政府进行国家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魁北克以没有承认其特殊性为由拒绝签署,造成魁北克滞留宪法之外的僵局,至今未能破解。究其原因,既有根深蒂固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也有围绕加拿大官方双语下的多元文化国策的纷争;另外,魁北克总理与他省总理及联邦总理在收回宪法谈判中的纠葛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加拿大,魁北克,《1982年宪法法案》
[中图分类号]K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6—0056—05
加拿大的政治稳定与和谐一直被魁北克问题所困扰。自20世纪60年代末,加拿大自由党总理皮埃尔·特鲁多执掌联邦政府,就着力进行加强加拿大国家政治稳定和国族凝聚的国家建设。其中~项重大举措和成就即是加拿大从英帝国收回了修宪权,或日完成了加拿大的“宪法收回”,确立了《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法案无论对于加拿大联邦主义的改革,还是作为加拿大国家认同的标志,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1982年宪法法案》却遭到魁北克省的拒绝签署和承认,造成魁北克省滞留在1982年宪法之外的僵局。
本文首先对《1982年宪法法案》确立的背景、过程和意义作简要梳理,其后从历史传统、现实纷争和谈判纠葛三个层面来分析魁北克省和加拿大联邦当局围绕宪法收回形成僵局的原因,最后对魁北克问题的应对做简要评论,期冀引起同行方家交流和指教。
一、《1982年宪法法案》的确立及其意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加拿大地方离心倾向加剧。首先是魁北克问题恶化,1960年魁北克自由党在“做自己屋子的主人”的旗号下,发动了被称为“平静革命”的改革。改革虎头蛇尾,最终告败。原自由党内阁部长莱维斯克(Rene Levesque)将改革的失败归咎于自由党内阁改革动力不强和魁北克省的权力和资源不足,遂于1968年组建了魁北克人党,开始追求其分离主义的“主权一联系”计划,魁北克政治分离主义因之兴起。其次,70年代,特鲁多联邦政府在西部诸省积怨甚多,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马尼托巴和阿尔伯达这4个省份在关税、交通运输政策、农业政策、采矿业税收以及联邦能源政策等问题上随时准备联合起来反对渥太华。到70年代末,在阿尔伯达、不列颠哥伦比亚,离心情绪已很浓重。最后,加拿大政府为开发自然资源,越来越多地侵犯了土著居民的利益。70年代中期,在富藏自然资源的西北地区,土著居民提出了领地自治的要求。
特鲁多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他从政的目标之一就是克服地方主义特别是魁北克的分离主义,加强加拿大国家的凝聚和政治稳定。他认为根本解决魁北克问题的理想方案是建立一个平等为核心价值的“公正社会”和公民认同并为之自豪的民族国家,“是一个替代的理想,将魁北克融人更大范围的泛加拿大认同中,至少感到魁北克是整个加拿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特鲁多心目中,这个“理想”的载体或落脚点就是加拿大自主修正的宪法。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通过之前,加拿大的宪法制定和修正的权力一直属于英国议会。此后,尽管加拿大议会拥有了完全的立法权,但是因为加拿大内部就宪法修正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宪法收回迟迟没有实现,《1867年宪法法案》作为英帝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的产物和标志,一直界定着加拿大政治的框架。
特鲁多总理从70年代初开始宪法收回的努力。1971年6月,经过反复协商,特鲁多与各省总理达成收回宪法的协议,即《维多利亚宪章》。《维多利亚宪章》是各方诉求妥协的产物,它承认省在养老金、不考虑年龄的额外津贴和家庭、青年教育和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领域省权至上,实际上追认了魁北克60年代以来在这些方面的自主权;关于立法权力分配的宪法修正,宪章规定需要得到任何一个人口达到加拿大总人口25%的省以及西部和沿海各4省中两个省的同意。据此,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获得了单独否决权。当时魁北克自由党总理签署同意,但是回到魁北克后迫于强烈的民族主义抗议浪潮——抗议魁北克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不得不宣布撤销。特鲁多第一次收回宪法的努力告败。
1980年,魁北克入党策动和举行了酝酿已久的关于魁北克分离的全民公决。这一年再次上台的特鲁多积极介入到反分离主义的运动中,以宪法收回和联邦主义制度改革争取魁北克选民对加拿大政治统一的支持,“我们都说过,选择反对分离就意味着支持修正加拿大宪法和改革加拿大联邦主义……虽然不会一切问题都解决,但肯定不同于从前”。公投的结果,魁北克人党的分离主义计划仅得40.44%的支持率。加拿大联邦主义取得了反魁北克分离主义的胜利。特鲁多政府挟胜利之威,重新启动收回宪法的进程。1982年,经过一番博弈和外交努力,特鲁多与除魁北克在外的加拿大9省达成修宪协议,获得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的“实质性多数同意”,经过英国女王亲笔签署,特鲁多政府最后将加拿大宪法收回,是为《1982年宪法法案》。
新宪法法案主要包括《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土著族群权利、联邦财政政策原则、修宪程序和对1867年宪法的修正案。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宪政改革有三大贡献:其一,规定了修宪程序,除了重要事项需要联邦和各省一致同意外,一般宪法修正案只需得到加拿大2/3的省份、超过50%的总人口同意即可,无需一致同意。其二,改革财政联邦主义。比如,扩大省在资源开发、管理、征税和省际贸易方面的权力。这被视为加拿大联邦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表现。其三,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提升,特别是少数族群的语言教育权利和土著族群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国家建设特别是应对魁北克问题意义重大:其一,宪法规定,一般宪法修正案只需得到加拿大所有省份的实质性多数同意即可。这样,魁北克以不同意修宪为要挟寻求特殊权利和地位的惯用手段从此失效。其二,响应了各省包括魁北克在福利社会建设中政府职能和资源需求扩张的趋势;同时加强联邦政府在社会计划和福利方面的统筹规划和原则指导,比如除了文化教育、社会计划和福利方面的加拿大联邦计划不准许“退出”,这样无疑有利于加拿大国家建设。
《1982年宪法法案》标志着加拿大从英帝国收回了根本主权,从此成为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获得了公民认同和忠诚的正当性;法案体现了以平等为核心价值的公正社会建设目标,是加拿大公民对国家认同的理想标志。对此特鲁多颇为自豪,他认为宪法力图通过将加拿大人民的主权奠基于一套共同的价值特别是所有加拿大人一律平等的观念,以加强加拿大人的团结,它是加拿大民族的一个新开端。
但是,魁北克政府以新宪法法案没有承认和体现魁北克的特殊性为由拒绝签署,魁北克议会也一致通过决议,谴责《1982年宪法法案》,导致魁北克滞留在1982年加拿大宪法之外的僵局。
二、魁北克拒绝签署
《1982年宪法法案》的原因
作为特鲁多政府致力确立的加拿大国家认同的标志——《1982年宪法法案》之所以被魁北克拒绝承认,简言之,是因为宪法法案没有承认和体现魁北克的特殊性:宪法文本层面没有任何对魁北克特殊性的正式承认;省可以退出联邦政府的社会计划并得到补偿的范围大幅减少,仅限于文化教育。此前魁北克所坚持的修宪单独否决权又被否决。实际上,魁北克与加拿大联邦当局围绕宪法收回而陷入的僵局,既有渊源已久的历史原因,也有当代的现实原因,还有魁北克与其他7省及联邦政府谈判中的纠葛因素。
首先,历史原因,即关于魁北克的历史地位的分歧。构成魁北克人口绝大多数的法裔族群坚持他们是加拿大最早的定居者,虽然后来法裔由人口和社会文化的优势族群沦为加拿大的少数族群,但是大多数法裔仍然相信,他们是加拿大两大立国民族之一,加拿大联邦的建立是法裔与英裔两个族群达成协议的产物。基于此,魁北克所有关心政治的人,无论是联邦主义者还是分离主义者,都一致想当然地认为,魁北克应该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利和特殊待遇。的确,60年代以来,魁北克取得了一些事实上的优待:魁北克自己的社会计划,移民和外交方面的较大自主权,语言教育方面的自主立法,魁北克人心目中通过惯例形成的宪法修正单独否决权等。但实际上不管魁北克实际获得了多少,都一直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承认。特鲁多坚决反对给予魁北克特殊权利和地位,他坚持认为魁北克只是1867年加入自治领的四省之一,对魁北克特殊诉求的任何让步,结果是“盛宴只能使得省更加饥饿”;除了财税资源,1867年宪法已经赋予魁北克足够的权利,法裔群体应该充分利用。所以,1982年确立的加拿大新宪法,虽然有“例外”条款,但没有对魁北克特殊性的任何体现。这在魁北克法裔族群看来,魁北克在宪法收回后没有得到更多的权利,反而失去了一些已有的权利,魁北克民族主义者为此恼火不已,指责特鲁多“愚弄了魁北克人,1980年公决时的承诺全是谎言”。
其次,现实的原因,即涉及加拿大官方双语下的多元文化国策的分歧和冲突。同样基于立国民族的地位理念,魁北克法裔族群声张加拿大的主流文化应该是英法二元结构;而特鲁多联邦政府在70年代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时,宣称:“在加拿大没有官方文化,每一个族群都有权在加拿大范畴内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价值,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
具体到法语问题,既有文化方面的分歧,也有社会方面的纷争。60年代,天主教信仰作为法裔文化认同的第一支柱,在改革中黯然倒塌,法语成为法裔群体的主要认同标志。与此同时,法语在魁北克出现明显走弱的趋势。一个原因是60年代以后魁北克法裔的人口出生率锐降,降至加拿大乃至北美最低水平;另一个原因是移入魁北克的其他族裔移民选择英语教育和交流。法语的趋弱在魁北克被作为文化安全问题看待。另外,在魁北克乃至加拿大,法语还涉及社会公正,因为以语言和族裔为标志的劳动分工在魁北克颇为普遍和突出。魁北克的经济为少数英裔商业精英控制,接受法语教育的法裔魁北克人在求职、升迁、待遇等方面都受到明显的歧视;管理阶层几乎为英裔占据,法裔人口多为蓝领工人。讲法语意味着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特鲁多否认语言的文化认同作用,指出语言只是交流的工具,不是文化的载体,和文化是可以分开的。但是,特鲁多承认语言是和公民权利和机会直接联系的,为了纠正法裔加拿大人自1867年以来在与加拿大政府和雇主打交道时所遭受的不平等,从1969年开始推行加拿大的官方双语政策,并在《1982年宪法法案》中加以肯定。那么双语政策的作用如何?需从两个层面分别考量:在联邦层面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语的地位,1965年法裔占联邦公务员总人数的21%,到1987年增加到28%~29%;高级职位更是从17%增加到26%。但在新不伦斯维克等法定使用双语的省和地区,特别是在官方双语政策推行的最初几年里,因为英裔多数的反对和抵制,成效寥寥。那些地方政府无力或不肯允许法裔学童全部进人法语学校,只是迫于联邦政府的压力,做做表面文章,法裔儿童接受法语教育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样,魁北克以外的法裔被同化的压力并没有减弱。对魁北克省内的法裔来说,官方双语政策意味着以语言为标志的不公正劳动分工合法存在。难怪社会学家昆登(Hubert Guindon)这样批评官方双语政策,既没有缓解法语文化被同化的压力,又无助于魁北克法裔族群的“自我肯定”,“联邦政策只是以乌托邦的官僚理想来支持魁北克以外的法语少数,增加法语在联邦公共服务中的影响,却不肯改革魁北克的语言游戏规则,使之对法语更公平”。
于是,魁北克人党上台不久(1977年)就出台了“法语宪章”,规定法语是魁北克的公共管理、社会、商业和劳资关系语言。宪章对法语保护力度之大,矫枉过正之严重,以至于影响甚至侵害了魁北克少数族群选择和接受英语教育的权利。所以,法语宪章从生效以来,英裔和其他族裔移民对法语宪章的诉讼不断,加拿大最高法院往往根据官方双语和公民权利原则给予判决支持,迫使法语宪章不得不做出局部修正。但这在魁北克法裔族群看来,联邦当局的政策和制度限制了魁北克的教育自主立法权,实际在阻碍法语文化的保护和法裔人口“自我肯定”的努力。
最后,修宪谈判中的纠葛和关于此前魁北克所坚持的单独否决权的争议也是原因之一。除了安大略和新不伦斯维克支持特鲁多收回宪法外,其他8省阻力较大。实际上,魁北克试图借此获得在宪法层面的特殊地位,其他7省则力图阻止特鲁多的集权倾向,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和扩大省权。因此,魁北克省与联邦政府关于宪法收回的博弈中,魁北克人党政府的既定策略是,联合对特鲁多集权心怀顾忌的其他省总理,一起向特鲁多施加压力,以实现省权的最大化(退出任何联邦计划并获得补偿)。1981年3月,魁北克与其他7省结成了共同对付特鲁多联邦政府的“八人帮”。4月,莱维斯克以放弃了此前所坚持的魁北克单独否决权为代价,以和其他省同等的身份达成了协议,魁北克方面的计策暂时得逞了。但是,在后来的与联邦政府关于修宪的谈判中,魁北克省总理莱维斯克“执行不熟练”。11月2日,联邦与省总理正式集会,专门就宪法收回问题进行协商。特鲁多玩弄外交手腕,据他在回忆录中记述,第三天他向莱维斯克提议,先把宪法收回,然后用两年的时间解决关于程序和宪章的问题;如果解决不成,再举行全民公决裁断。莱维斯克一直以社会民主主义者自居,并将全民公决这种民主形式引进到加拿大,所以几乎不假思索地同意了。特鲁多认为找到了拆散“八人帮”的突破口,暗自得意,“莱维斯克上钩了”。特鲁多随即对“八人帮”的其他成员——其他7省总理和媒体大肆渲染“魁北克和 渥太华建立了新的联盟”。八人帮中的其他省总理当然对莱维斯克的做法怒不可遏,莱维斯克意识到中了圈套,但是他和其他7省总理的联盟已经破裂了。4日当晚,特鲁多内阁财政部长、后来的联邦总理克雷蒂安(Jean Chretien)在会议室附近的一个小厨房里,分别会见了私交不错的萨斯喀彻温省和安大略省的检查总长。第二天早晨,克雷蒂安已经说服所有的省准备接受交易,魁北克除外。7个省,半数人口,符合最高法院裁定的“实质性多数”。特鲁多联邦政府与其他9省达成了关于宪法收回的协议,其中规定省退出并得到补偿的领域范围大幅减少。魁北克的愿望落空,并且莱维斯克感到被“出卖”和“愚弄”,拒绝签署收回宪法的协议,并试图诉诸单独否决权宣布协议无效,阻止宪法的确立。
实际上,在1981年之前,魁北克几乎很少议论单独否决权,直到谈判中魁北克被孤立,试图宣布协议无效,魁北克才强调自己的所谓单独否决权。从法律意义上,魁北克否决权基于这样的前提:宪法收回或重大修正必须得到每个省的同意;从思想观念上,魁北克可以单独行使修宪否决权的概念基于这样的理解——加拿大联邦是两个立国民族之间公约的产物。1966年魁北克自由党总理撤回他对各省总理第一次原则上同意的富尔顿一法弗绒修宪方案(Fulton-Favreau amendingformula)的支持,该修宪方案随告流产。1971年的《维多利亚宪章》,因为魁北克拒绝接受,特鲁多收回宪法的第一次努力失败。这些都被魁北克视作行使单独否决权的例证。1981年11月特鲁多与其他9省总理达成收回宪法的协议后,魁北克坚决反对,并就自己一直坚持的单独否决权提起上诉。1982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没有一个代表联邦权威的人或机构明确或隐含地承认魁北克对宪法某些部分的修正拥有惯例上的否决权。”“而且,魁北克所声称的惯例必须得到其他省的认可。我们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提议,也不知道其他省是否发表过认可这一惯例的声明。”
加拿大宪法在魁北克极力反对并被挫败的情势下收回了,而魁北克省则以拒绝签署并谴责进行抵制。在宪法收回的谈判中,魁北克省和联邦政府之间缺乏有诚意的对话和协商,谈判成为双方利用外交手腕的一次博弈,最后没有一方是赢家。
魁北克拒绝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导致了此后加拿大联邦政治一直难以破解的僵局。在评价这一事件及其缘由时,有必要弄清这样的前提:魁北克问题确有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基础。众所周知,魁北克的前身是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新法兰西,最早定居在新法兰西的法国移民叫做加拿大人(Canadiens)。英法七年战争后新法兰西易主英国,加拿大人从此成为英帝国的臣民,但是他们依然保持着自己的文化认同,其支柱是天主教信仰、法语和大陆民法等传统制度。后来英语移民大批移入,加拿大人为了区分于前者,改称法语加拿大人(French Canadians)。法语加拿大人大多居住在今天的魁北克,进入20世纪,在天主教会的掌控和民族主义者的引导下,法裔一直顽强地抵御着英语文化的侵蚀,在北美大陆俨然自成一统。
那么,如何看待及对待其特殊性?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智库成员一直提议正视魁北克的特殊性。60年代的加拿大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和70年代末的加拿大统一调查团,都提议改革加拿大联邦主义,更好地响应魁北克的特殊要求。1968年联邦保守党也是出于政党利益的考虑,承认集中定居在魁北克的法裔加拿大人的历史地位和集体文化权利,即“两个立国民族”之一的地位。无疑,过分让步会导致得寸进尺,正如加拿大学者如克斯(Marcel Rioux)针对魁北克分离主义兴起所指出:“任何民族或阶级在处于依附地位时,他们寻求平等;当他们意识到平衡向他们倾斜时,他们就要求所有的权力和全部的文化。”但是强行平抑其特殊诉求未免触发抵制。如何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呢?加拿大思想界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联邦政府应该保持甚至加强对加拿大其他地区的管辖,同时允许魁北克作为法裔加拿大的故土和独特社会选择自己的路,奉行所谓的“非对称联邦主义”。实际上,特鲁多后来的历届联邦政府处理魁北克问题时基本沿着这样的思路:1984年上台的保守党政府首先承认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并于1987年为争取魁北克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与加拿大各省总理达成《米其湖协议》,只是在1990年6月23日最后期限到来时仍有3个省未予批准而夭折;后来的自由党政府在1996年促使议会通过了议案:承认魁北克的特殊性,并给予包括魁北克在内的3个省两个地区(魁北克、安大略和不列颠哥伦比亚3个西部省、大西洋4省作为两个地区)以否决宪法修正的权利;2006年保守党上台不久哈柏政府更是促使议会通过关于魁北克地位的“国中国”提案——在统一的加拿大联邦国家内,承认魁北克的特殊地位。
但是上述举措的效果似乎并不太理想,魁北克至今仍没有回到宪法“大家庭”中。关于魁北克问题的应对和化解仍在探索中。
[关键词]加拿大,魁北克,《1982年宪法法案》
[中图分类号]K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6—0056—05
加拿大的政治稳定与和谐一直被魁北克问题所困扰。自20世纪60年代末,加拿大自由党总理皮埃尔·特鲁多执掌联邦政府,就着力进行加强加拿大国家政治稳定和国族凝聚的国家建设。其中~项重大举措和成就即是加拿大从英帝国收回了修宪权,或日完成了加拿大的“宪法收回”,确立了《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法案无论对于加拿大联邦主义的改革,还是作为加拿大国家认同的标志,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1982年宪法法案》却遭到魁北克省的拒绝签署和承认,造成魁北克省滞留在1982年宪法之外的僵局。
本文首先对《1982年宪法法案》确立的背景、过程和意义作简要梳理,其后从历史传统、现实纷争和谈判纠葛三个层面来分析魁北克省和加拿大联邦当局围绕宪法收回形成僵局的原因,最后对魁北克问题的应对做简要评论,期冀引起同行方家交流和指教。
一、《1982年宪法法案》的确立及其意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加拿大地方离心倾向加剧。首先是魁北克问题恶化,1960年魁北克自由党在“做自己屋子的主人”的旗号下,发动了被称为“平静革命”的改革。改革虎头蛇尾,最终告败。原自由党内阁部长莱维斯克(Rene Levesque)将改革的失败归咎于自由党内阁改革动力不强和魁北克省的权力和资源不足,遂于1968年组建了魁北克人党,开始追求其分离主义的“主权一联系”计划,魁北克政治分离主义因之兴起。其次,70年代,特鲁多联邦政府在西部诸省积怨甚多,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马尼托巴和阿尔伯达这4个省份在关税、交通运输政策、农业政策、采矿业税收以及联邦能源政策等问题上随时准备联合起来反对渥太华。到70年代末,在阿尔伯达、不列颠哥伦比亚,离心情绪已很浓重。最后,加拿大政府为开发自然资源,越来越多地侵犯了土著居民的利益。70年代中期,在富藏自然资源的西北地区,土著居民提出了领地自治的要求。
特鲁多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他从政的目标之一就是克服地方主义特别是魁北克的分离主义,加强加拿大国家的凝聚和政治稳定。他认为根本解决魁北克问题的理想方案是建立一个平等为核心价值的“公正社会”和公民认同并为之自豪的民族国家,“是一个替代的理想,将魁北克融人更大范围的泛加拿大认同中,至少感到魁北克是整个加拿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特鲁多心目中,这个“理想”的载体或落脚点就是加拿大自主修正的宪法。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通过之前,加拿大的宪法制定和修正的权力一直属于英国议会。此后,尽管加拿大议会拥有了完全的立法权,但是因为加拿大内部就宪法修正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宪法收回迟迟没有实现,《1867年宪法法案》作为英帝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的产物和标志,一直界定着加拿大政治的框架。
特鲁多总理从70年代初开始宪法收回的努力。1971年6月,经过反复协商,特鲁多与各省总理达成收回宪法的协议,即《维多利亚宪章》。《维多利亚宪章》是各方诉求妥协的产物,它承认省在养老金、不考虑年龄的额外津贴和家庭、青年教育和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领域省权至上,实际上追认了魁北克60年代以来在这些方面的自主权;关于立法权力分配的宪法修正,宪章规定需要得到任何一个人口达到加拿大总人口25%的省以及西部和沿海各4省中两个省的同意。据此,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获得了单独否决权。当时魁北克自由党总理签署同意,但是回到魁北克后迫于强烈的民族主义抗议浪潮——抗议魁北克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不得不宣布撤销。特鲁多第一次收回宪法的努力告败。
1980年,魁北克入党策动和举行了酝酿已久的关于魁北克分离的全民公决。这一年再次上台的特鲁多积极介入到反分离主义的运动中,以宪法收回和联邦主义制度改革争取魁北克选民对加拿大政治统一的支持,“我们都说过,选择反对分离就意味着支持修正加拿大宪法和改革加拿大联邦主义……虽然不会一切问题都解决,但肯定不同于从前”。公投的结果,魁北克人党的分离主义计划仅得40.44%的支持率。加拿大联邦主义取得了反魁北克分离主义的胜利。特鲁多政府挟胜利之威,重新启动收回宪法的进程。1982年,经过一番博弈和外交努力,特鲁多与除魁北克在外的加拿大9省达成修宪协议,获得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的“实质性多数同意”,经过英国女王亲笔签署,特鲁多政府最后将加拿大宪法收回,是为《1982年宪法法案》。
新宪法法案主要包括《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土著族群权利、联邦财政政策原则、修宪程序和对1867年宪法的修正案。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宪政改革有三大贡献:其一,规定了修宪程序,除了重要事项需要联邦和各省一致同意外,一般宪法修正案只需得到加拿大2/3的省份、超过50%的总人口同意即可,无需一致同意。其二,改革财政联邦主义。比如,扩大省在资源开发、管理、征税和省际贸易方面的权力。这被视为加拿大联邦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表现。其三,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提升,特别是少数族群的语言教育权利和土著族群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国家建设特别是应对魁北克问题意义重大:其一,宪法规定,一般宪法修正案只需得到加拿大所有省份的实质性多数同意即可。这样,魁北克以不同意修宪为要挟寻求特殊权利和地位的惯用手段从此失效。其二,响应了各省包括魁北克在福利社会建设中政府职能和资源需求扩张的趋势;同时加强联邦政府在社会计划和福利方面的统筹规划和原则指导,比如除了文化教育、社会计划和福利方面的加拿大联邦计划不准许“退出”,这样无疑有利于加拿大国家建设。
《1982年宪法法案》标志着加拿大从英帝国收回了根本主权,从此成为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获得了公民认同和忠诚的正当性;法案体现了以平等为核心价值的公正社会建设目标,是加拿大公民对国家认同的理想标志。对此特鲁多颇为自豪,他认为宪法力图通过将加拿大人民的主权奠基于一套共同的价值特别是所有加拿大人一律平等的观念,以加强加拿大人的团结,它是加拿大民族的一个新开端。
但是,魁北克政府以新宪法法案没有承认和体现魁北克的特殊性为由拒绝签署,魁北克议会也一致通过决议,谴责《1982年宪法法案》,导致魁北克滞留在1982年加拿大宪法之外的僵局。
二、魁北克拒绝签署
《1982年宪法法案》的原因
作为特鲁多政府致力确立的加拿大国家认同的标志——《1982年宪法法案》之所以被魁北克拒绝承认,简言之,是因为宪法法案没有承认和体现魁北克的特殊性:宪法文本层面没有任何对魁北克特殊性的正式承认;省可以退出联邦政府的社会计划并得到补偿的范围大幅减少,仅限于文化教育。此前魁北克所坚持的修宪单独否决权又被否决。实际上,魁北克与加拿大联邦当局围绕宪法收回而陷入的僵局,既有渊源已久的历史原因,也有当代的现实原因,还有魁北克与其他7省及联邦政府谈判中的纠葛因素。
首先,历史原因,即关于魁北克的历史地位的分歧。构成魁北克人口绝大多数的法裔族群坚持他们是加拿大最早的定居者,虽然后来法裔由人口和社会文化的优势族群沦为加拿大的少数族群,但是大多数法裔仍然相信,他们是加拿大两大立国民族之一,加拿大联邦的建立是法裔与英裔两个族群达成协议的产物。基于此,魁北克所有关心政治的人,无论是联邦主义者还是分离主义者,都一致想当然地认为,魁北克应该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利和特殊待遇。的确,60年代以来,魁北克取得了一些事实上的优待:魁北克自己的社会计划,移民和外交方面的较大自主权,语言教育方面的自主立法,魁北克人心目中通过惯例形成的宪法修正单独否决权等。但实际上不管魁北克实际获得了多少,都一直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承认。特鲁多坚决反对给予魁北克特殊权利和地位,他坚持认为魁北克只是1867年加入自治领的四省之一,对魁北克特殊诉求的任何让步,结果是“盛宴只能使得省更加饥饿”;除了财税资源,1867年宪法已经赋予魁北克足够的权利,法裔群体应该充分利用。所以,1982年确立的加拿大新宪法,虽然有“例外”条款,但没有对魁北克特殊性的任何体现。这在魁北克法裔族群看来,魁北克在宪法收回后没有得到更多的权利,反而失去了一些已有的权利,魁北克民族主义者为此恼火不已,指责特鲁多“愚弄了魁北克人,1980年公决时的承诺全是谎言”。
其次,现实的原因,即涉及加拿大官方双语下的多元文化国策的分歧和冲突。同样基于立国民族的地位理念,魁北克法裔族群声张加拿大的主流文化应该是英法二元结构;而特鲁多联邦政府在70年代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时,宣称:“在加拿大没有官方文化,每一个族群都有权在加拿大范畴内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价值,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
具体到法语问题,既有文化方面的分歧,也有社会方面的纷争。60年代,天主教信仰作为法裔文化认同的第一支柱,在改革中黯然倒塌,法语成为法裔群体的主要认同标志。与此同时,法语在魁北克出现明显走弱的趋势。一个原因是60年代以后魁北克法裔的人口出生率锐降,降至加拿大乃至北美最低水平;另一个原因是移入魁北克的其他族裔移民选择英语教育和交流。法语的趋弱在魁北克被作为文化安全问题看待。另外,在魁北克乃至加拿大,法语还涉及社会公正,因为以语言和族裔为标志的劳动分工在魁北克颇为普遍和突出。魁北克的经济为少数英裔商业精英控制,接受法语教育的法裔魁北克人在求职、升迁、待遇等方面都受到明显的歧视;管理阶层几乎为英裔占据,法裔人口多为蓝领工人。讲法语意味着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特鲁多否认语言的文化认同作用,指出语言只是交流的工具,不是文化的载体,和文化是可以分开的。但是,特鲁多承认语言是和公民权利和机会直接联系的,为了纠正法裔加拿大人自1867年以来在与加拿大政府和雇主打交道时所遭受的不平等,从1969年开始推行加拿大的官方双语政策,并在《1982年宪法法案》中加以肯定。那么双语政策的作用如何?需从两个层面分别考量:在联邦层面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语的地位,1965年法裔占联邦公务员总人数的21%,到1987年增加到28%~29%;高级职位更是从17%增加到26%。但在新不伦斯维克等法定使用双语的省和地区,特别是在官方双语政策推行的最初几年里,因为英裔多数的反对和抵制,成效寥寥。那些地方政府无力或不肯允许法裔学童全部进人法语学校,只是迫于联邦政府的压力,做做表面文章,法裔儿童接受法语教育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样,魁北克以外的法裔被同化的压力并没有减弱。对魁北克省内的法裔来说,官方双语政策意味着以语言为标志的不公正劳动分工合法存在。难怪社会学家昆登(Hubert Guindon)这样批评官方双语政策,既没有缓解法语文化被同化的压力,又无助于魁北克法裔族群的“自我肯定”,“联邦政策只是以乌托邦的官僚理想来支持魁北克以外的法语少数,增加法语在联邦公共服务中的影响,却不肯改革魁北克的语言游戏规则,使之对法语更公平”。
于是,魁北克人党上台不久(1977年)就出台了“法语宪章”,规定法语是魁北克的公共管理、社会、商业和劳资关系语言。宪章对法语保护力度之大,矫枉过正之严重,以至于影响甚至侵害了魁北克少数族群选择和接受英语教育的权利。所以,法语宪章从生效以来,英裔和其他族裔移民对法语宪章的诉讼不断,加拿大最高法院往往根据官方双语和公民权利原则给予判决支持,迫使法语宪章不得不做出局部修正。但这在魁北克法裔族群看来,联邦当局的政策和制度限制了魁北克的教育自主立法权,实际在阻碍法语文化的保护和法裔人口“自我肯定”的努力。
最后,修宪谈判中的纠葛和关于此前魁北克所坚持的单独否决权的争议也是原因之一。除了安大略和新不伦斯维克支持特鲁多收回宪法外,其他8省阻力较大。实际上,魁北克试图借此获得在宪法层面的特殊地位,其他7省则力图阻止特鲁多的集权倾向,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和扩大省权。因此,魁北克省与联邦政府关于宪法收回的博弈中,魁北克人党政府的既定策略是,联合对特鲁多集权心怀顾忌的其他省总理,一起向特鲁多施加压力,以实现省权的最大化(退出任何联邦计划并获得补偿)。1981年3月,魁北克与其他7省结成了共同对付特鲁多联邦政府的“八人帮”。4月,莱维斯克以放弃了此前所坚持的魁北克单独否决权为代价,以和其他省同等的身份达成了协议,魁北克方面的计策暂时得逞了。但是,在后来的与联邦政府关于修宪的谈判中,魁北克省总理莱维斯克“执行不熟练”。11月2日,联邦与省总理正式集会,专门就宪法收回问题进行协商。特鲁多玩弄外交手腕,据他在回忆录中记述,第三天他向莱维斯克提议,先把宪法收回,然后用两年的时间解决关于程序和宪章的问题;如果解决不成,再举行全民公决裁断。莱维斯克一直以社会民主主义者自居,并将全民公决这种民主形式引进到加拿大,所以几乎不假思索地同意了。特鲁多认为找到了拆散“八人帮”的突破口,暗自得意,“莱维斯克上钩了”。特鲁多随即对“八人帮”的其他成员——其他7省总理和媒体大肆渲染“魁北克和 渥太华建立了新的联盟”。八人帮中的其他省总理当然对莱维斯克的做法怒不可遏,莱维斯克意识到中了圈套,但是他和其他7省总理的联盟已经破裂了。4日当晚,特鲁多内阁财政部长、后来的联邦总理克雷蒂安(Jean Chretien)在会议室附近的一个小厨房里,分别会见了私交不错的萨斯喀彻温省和安大略省的检查总长。第二天早晨,克雷蒂安已经说服所有的省准备接受交易,魁北克除外。7个省,半数人口,符合最高法院裁定的“实质性多数”。特鲁多联邦政府与其他9省达成了关于宪法收回的协议,其中规定省退出并得到补偿的领域范围大幅减少。魁北克的愿望落空,并且莱维斯克感到被“出卖”和“愚弄”,拒绝签署收回宪法的协议,并试图诉诸单独否决权宣布协议无效,阻止宪法的确立。
实际上,在1981年之前,魁北克几乎很少议论单独否决权,直到谈判中魁北克被孤立,试图宣布协议无效,魁北克才强调自己的所谓单独否决权。从法律意义上,魁北克否决权基于这样的前提:宪法收回或重大修正必须得到每个省的同意;从思想观念上,魁北克可以单独行使修宪否决权的概念基于这样的理解——加拿大联邦是两个立国民族之间公约的产物。1966年魁北克自由党总理撤回他对各省总理第一次原则上同意的富尔顿一法弗绒修宪方案(Fulton-Favreau amendingformula)的支持,该修宪方案随告流产。1971年的《维多利亚宪章》,因为魁北克拒绝接受,特鲁多收回宪法的第一次努力失败。这些都被魁北克视作行使单独否决权的例证。1981年11月特鲁多与其他9省总理达成收回宪法的协议后,魁北克坚决反对,并就自己一直坚持的单独否决权提起上诉。1982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没有一个代表联邦权威的人或机构明确或隐含地承认魁北克对宪法某些部分的修正拥有惯例上的否决权。”“而且,魁北克所声称的惯例必须得到其他省的认可。我们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提议,也不知道其他省是否发表过认可这一惯例的声明。”
加拿大宪法在魁北克极力反对并被挫败的情势下收回了,而魁北克省则以拒绝签署并谴责进行抵制。在宪法收回的谈判中,魁北克省和联邦政府之间缺乏有诚意的对话和协商,谈判成为双方利用外交手腕的一次博弈,最后没有一方是赢家。
魁北克拒绝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导致了此后加拿大联邦政治一直难以破解的僵局。在评价这一事件及其缘由时,有必要弄清这样的前提:魁北克问题确有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基础。众所周知,魁北克的前身是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新法兰西,最早定居在新法兰西的法国移民叫做加拿大人(Canadiens)。英法七年战争后新法兰西易主英国,加拿大人从此成为英帝国的臣民,但是他们依然保持着自己的文化认同,其支柱是天主教信仰、法语和大陆民法等传统制度。后来英语移民大批移入,加拿大人为了区分于前者,改称法语加拿大人(French Canadians)。法语加拿大人大多居住在今天的魁北克,进入20世纪,在天主教会的掌控和民族主义者的引导下,法裔一直顽强地抵御着英语文化的侵蚀,在北美大陆俨然自成一统。
那么,如何看待及对待其特殊性?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智库成员一直提议正视魁北克的特殊性。60年代的加拿大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和70年代末的加拿大统一调查团,都提议改革加拿大联邦主义,更好地响应魁北克的特殊要求。1968年联邦保守党也是出于政党利益的考虑,承认集中定居在魁北克的法裔加拿大人的历史地位和集体文化权利,即“两个立国民族”之一的地位。无疑,过分让步会导致得寸进尺,正如加拿大学者如克斯(Marcel Rioux)针对魁北克分离主义兴起所指出:“任何民族或阶级在处于依附地位时,他们寻求平等;当他们意识到平衡向他们倾斜时,他们就要求所有的权力和全部的文化。”但是强行平抑其特殊诉求未免触发抵制。如何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呢?加拿大思想界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联邦政府应该保持甚至加强对加拿大其他地区的管辖,同时允许魁北克作为法裔加拿大的故土和独特社会选择自己的路,奉行所谓的“非对称联邦主义”。实际上,特鲁多后来的历届联邦政府处理魁北克问题时基本沿着这样的思路:1984年上台的保守党政府首先承认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并于1987年为争取魁北克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与加拿大各省总理达成《米其湖协议》,只是在1990年6月23日最后期限到来时仍有3个省未予批准而夭折;后来的自由党政府在1996年促使议会通过了议案:承认魁北克的特殊性,并给予包括魁北克在内的3个省两个地区(魁北克、安大略和不列颠哥伦比亚3个西部省、大西洋4省作为两个地区)以否决宪法修正的权利;2006年保守党上台不久哈柏政府更是促使议会通过关于魁北克地位的“国中国”提案——在统一的加拿大联邦国家内,承认魁北克的特殊地位。
但是上述举措的效果似乎并不太理想,魁北克至今仍没有回到宪法“大家庭”中。关于魁北克问题的应对和化解仍在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