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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公开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87条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