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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当前经济改革和加强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源泉控管,现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交基金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自1987年1月1日起,除集中交库单位外,对国营企业提取的应纳能交基金的各项专项基金,一律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