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功能调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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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协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之关系,是当前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重大疑题.基于维护民法典的权威性和构建统一法源秩序之需要,防止民法典实施后出现司法解释“掏空”民法典之现象,未被吸收“入典”的司法解释规则理应一概宣布废止;同时,为保持民法典适应社会变迁的能力,可以考虑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改造为判例制度,但是这一操作模式面临难以克服的理论和现实障碍.目前现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只能是:一方面“限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最高院只能针对民法典规范颁布“细化类”的司法解释,不得再颁布“综合类”“创设性”司法解释,将司法解释定位为民法典的“配套”和“辅助”措施;另一方面“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并对其生成和运作机制进行结构性优化,不再将其局限为一种法律适用技术,将发展和创制法律的重任交由案例指导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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