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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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实施,使得社会各界再次将视野聚焦于法院,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窗口,彰显着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然而其公布之后突显出说理不当、千遍一律,空话、套话较多、不愿说理、论证理据不充分等诸多问题。为了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笔者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从制度、必要因素、自身等方面略提拙见。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保障;办案质量
  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一时间,裁判文书成为举国上下注目的焦点。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一个“窗口”,也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一张“名片”。裁判文书因其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了司法天平的导向。笔者认为一份裁判文书的精华部分在其说理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说理在案件事实与判决依据和内容相衔接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说理有如一根针把有关联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机的缝合在一起。
  一、裁判文书中说理工作的不足
  1.裁判文书说理不当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全面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尤其是对支持和否定判决主文的证据没有全面反映。二是缺乏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不作明确交待;往往不叙述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主张的理由或者含糊其辞;对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提及,笼统予以驳回。对裁判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法理寥寥数语,很多当事人不清楚为什么双方都围绕争议提供了证据,而法院却没有参考自己的主张,给上诉、申诉留下隐患。
  2.裁判文书制作人不愿说理
  有的裁判文书,对应当阐述的道理不说,整个文书的侧重点完全不在说理上,结论也是直接给出,没有任何说理的经过。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区分争议事实有无争议,导致裁判文书中争议事实叙述不清。二是争议事实归纳过于简单,焦点不明确。有的判决书仅用被告主张“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等套话进行说理,针对性不强,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忽视其主张,甚至怀疑法院是否了解其真实诉讼目的的错觉,导致裁判文书的目的与任务大打折扣。三是论证部分不会说理,不讲法理。目前判决的通病是只注重判决结论,说理时仅有格式化的几句套话、空话,致使判决书缺乏说服力。有的判决书用套话代替说理;有的用结论代替说理;有的在判决书中根据援引的法律条文直接作出结论。
  3.裁判文书论证理据不充分
  具体说来,一是论述部分过于简略,证据未展开,当事人提交了哪些证据,提供这些证据欲证明哪些问题,法院采信了哪些证据及其采信的理由,法院未采信哪些证据及其未采信的理由等均不在判决书中写明。二是判决书中常以程序化的语言联接起若干推理结论。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论述苍白、无力,流于形式,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于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对采信的观点和未采信的观点均不阐明理由,致裁判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例如,有的判决书表述为: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为什么没有事实依据?是由于证据不足,还是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还是其它原因等均不加说明。
  二、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如何改进
  为了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法官具有司法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名片,成为向社会和公众昭示公平正义的载体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教材,就要求从制度、制作、自身等方面来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说理工作。
  1.提供制度的保障
  主审法官制度。2014年在全国试点的法院改革制度,由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审判合一的制度。将具有审判职称、德才兼备、理论功底扎实、社会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选拔为主审法官,独任或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这样使司法能力相对较弱或者社会阅历少、不了解基层群众生态的法官从事辅助性审判工作。不仅能够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还能激发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热情。
  将裁判文书与考核机制联系起来。一是完善评议机制,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要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详细的论证,为承办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提供基础。二是做好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采用多级审核的制度来确保裁判文书的正确性。三是做好评查和通报工作,挑选出优秀和差评的裁判文书,逐级参与评比,作为法官年终考核的因素之一。
  2.认真把握裁判文书的必要因素
  首先,将适用法律准确作为基础。一份裁判文书不仅要求对事实认定清楚,还必须对法律适用准确。针对诉讼正义问题不回避,分析认定事实不隐晦,厘清责任不偏袒。
  其次,将说理部分作为文书的精髓。对证据是否采纳,对事实如何认定,主张能否支持,都要做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不能疏漏或者回避,说明清楚理由。观点和价值取向要鲜明,用词精确逻辑紧密,充分运用文理知识,将证据及事实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行整合。再将如何适用法律得到裁判结果的过程一一阐述,做到脉络清晰,逻辑关系分明,裁判结果准确。
  最后,将详略部分分清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无争议的事实简略带过,将争议的事实问题详细阐述,有针对性的进行说理。
  3.自身写作能力的提升
  现行的法官教育对裁判文书的写作及说理的专题培训较少。为此,笔者认为,应多举办法官培训,不仅应对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也应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专门培训。应尽快将裁判文书写作列入初任法官培训和法官定期培训的必修课程,并严格考核。各级法院内部可以组织评选出优秀的法律文书,进行集中讨论学习,促进法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经验,进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志铭,司法裁判的说理性,人民法院报.2001-10-20
  [2]马明利,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3月份,第17卷第2期,106页
  作者简介:
  杜琛(1986.11~),女,汉族,福建福清人,工作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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