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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正确使用和保护时事新闻传播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