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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延续近两千年王权的压倒优势始终存在,因社会力量无法打破国家这种权力失衡的格局,国家权力发展结果似乎为脱缰的野马,不受限制约束。因此,改变王权压倒优势,实现国家权力平衡,是清王朝后期必须直面的现实。清朝后期的立宪变革试图实现王权与现代国家的结合,在保守派政治力量的打压下,以失败而告终。晚清的官制变革与法律革命试图重启王权与现代国家结合,拉开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并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移向了民国的主场。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的国家转型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时期,也是走向现代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的失败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不成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被抹杀。加之,“选择性失忆”思维定式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束缚了人们对之的探讨,民国时期的宪治尝试得不到总结,其中意蕴的现代性价值资源白白流失。本文依据民国时期的宪法及法律文本,在比较分析中确立判断标准,从中搜寻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元素,旨在找回民国宪治探索的“真实样态”。本文篇章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探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动因,以及对其的研究价值。第二章探讨论题的确定以及对之理解的研究思路。民国时期以建构现代政府来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即为国家体制,其基本取向为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诉求国家权力规范化的实现。而其功能价值即为将国家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以“现代与传统”两分框架为分析工具,阐释论题的合理性。以“内生"与“外化”模式作比较,说明此体制的现代性初始源自外部的“传导”而具有“外化性”,而后内部创新增强,又具有“内生性”。这也是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第三章论述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选择,旨在阐释现代性的进路延续及推进曲折。民初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的形成是在晚清立宪与法制变革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共和革命直接促成以三权分立与权力体衡的体制选择。这些宪政民主元素,既含有外化性,又含有本土化的色彩。通过北京政府时期代议制工具式微的透析,民初的宪政生态制约民权的实现,使得宪政民主失去依归,构成政府叠变。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蓝本的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在制约与平衡国家权力中发挥了强大的体质功能,但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宪政关键要素存在软化与弱化,在体制结构上失去均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中,独立的司法权不能支撑两者平衡,宪政民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第四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型态,旨在阐释其历史转折与演进裂断。南京国民政府统合的实现,以五院为载体的分工体制,体现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但是,训政时期的党治政府型构,改变了对民国人民负责的政治承诺,宪法文本无法兑现,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第五部分总结分析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演进与裂断。北京政府三权制衡体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五院政府体制,集中体现了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性演进的两个阶段。其中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相对于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有着更多的创新性。但是,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的国家转型失败落定的情况下,不管体制选择怎样合理,也不管制度安排如何美轮美奂,也无回力挽救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的结局。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与战争灾祸交织,客观上制约了“中华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现代的法理型政府诉求。对其现代性探索找回的宪治尝试样态,提供的思考在于: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固可以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但是要让关在笼子里的权力不跑出来并非在于体制的现代性本身,而根本性问题在于主导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力量自身所具有的现代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