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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6]30号)文件规定,黑龙江垦区将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农垦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原则,完善垦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这对于垦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垦区开发建设60年来,从生产到生活及许多社会需求,都要由农牧场自行解决,逐渐形成了各种生活和社会服务系统,如科研、教育、卫生和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一些社会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继设立,如公安、政法、武装、统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