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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府(1994)146号文(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省从1995年5月开始由省爱卫办和省卫生厅对本省生产的卫生杀虫药物实行检验合格证制度;在此之前追溯至1992年,本省生产的卫生杀虫药物是由省卫生厅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其它省份也都实行检验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对防止伪劣以及国家已明文禁止使用的杀虫药物流人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做出了极大贡献。但是,由于近年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