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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作品需具有"独创性",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独创性"这个创造的高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大陆法系的"高创造"要求,同时法律还需明确列举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的各种作品的哪些细节变化能够判定为有"独创性",从而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