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实践回顾与改革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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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法院主动融入营商环境治理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依靠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提供的新视角和新方法,我国法院在裁判质效、诉讼服务、司法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得到重视。当前,应通过营商环境评价推动进一步改革法院体制机制,圍绕法院核心指标的改进、难点指标的纾困以及短板指标的弥补,着力在强化诉讼时耗及成本控制、优化司法运行绩效管理、改进制度设计和程序衔接等方面下工夫,不断提升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实践效能。
  关键词: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实践回顾;改革展望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3.016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3-0107-06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是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主动引入并适用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审视改革与发展内部问题,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国法院适应改革向深层次拓展的时代要求,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等多项关键指标中的司法内容,在法院信息化、庭审程序优化、破产清算及管理机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司法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效不断彰显[1]。当然,在我国营商环境司法指标连年取得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国法院在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制度系统性功能还应进一步增强,在诉讼服务、审判管理、裁判质量等方面要适应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总体要求,在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和实践推进多层面取得新的改革突破。
  一、近年来我国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实践回顾
  作为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的整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院系统立足于发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与法院职能相关的内容,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指标分析与政策辅导、严密的司法管理和责任督导,在法院内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为指引,推动法院制度改革不断迈进。
  (一)开展法院营商环境建设动员辅导
  开展法院营商环境指标对照和制度跟进,是我国法院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格局、深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法院部门适应公共治理变革取向,推动本系统绩效治理制度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改革尝试。应用营商环境指标意味着法院绩效指标管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推动法院绩效制度实施迈入新的阶段[2]。它突破传统法院自上而下进行的绩效管理模式,呈现出纳入全局、瞄准前沿、接轨国际的新特征,既指向于国家与社会协同以及多部门协同格局下的整体营商环境的改革,又指向于对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带有关键性、突破性的制度领域和制度环节,着力打造内外贯通的营商环境市场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
  着眼于对接法院现行绩效评价指标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推动国内司法治理与国际司法治理的接轨,实现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引入,达成法院有效参与到新时代营商环境治理的目标,我国法院系统开展自上而下、广泛深入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实践应用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包括举办指标应用推介会、指标分析报告会、指标应用专项辅导等,为各级法院组成人员了解认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而增强运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出大量的实践努力。例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商丘市营商环境建设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第三方评价组专家,就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召开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培训会,对三项指标的内容、意义以及在法院实际工作中的落实进行宣教和指导,推动法院全体人员更加精准地把握指标内涵,更有创造性地开展指标应用评价,推动法院工作改革发展[3]。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邀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及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专家,为全院各业务部门进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讲解辅导,通过指标内容阐释和评估运行状况的集中解答,法院人员对于指标应用中的评估方法、积分规则以及问卷调查等的认识得到深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一步纳入法院日常审判管理,法院增进营商环境改善的功能作用得到彰显[4]。
  (二)加强法院营商环境制度规范建设
  推动法院营商环境指标应用制度化,运用制度更好地发挥营商环境指标对法院工作的指引,是近年来各级法院开展营商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多个地方相继出台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应用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对指标所对应的多领域、多方面的法院裁判和管理机制建设进行筹划和推动,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领导、组织、资源保障和责任督导。多个地方在营商环境指标评估建章立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有各地方和各单位特色的营商环境治理制度设计,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操作和实施进行增加和补充,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有自身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应的操作运行机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制定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实施细则》,围绕“执行合同”指标,设计实施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等多项举措;围绕“办理破产”指标,设计推行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健全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长效机制等改革举措;围绕“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设计提出依法确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制度举措。同时,文件还就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加强法院自媒体建设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制定若干改进举措。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制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着力于司法领域形成保障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明确在审判管理和诉讼服务中应用三项指标的具体举措,包括衔接线上与线下服务流程、实行收结案每周通报、建立第三方参与的庭审及卷宗的专项评查等,并为此推行岗位分工和责任督导机制、多部门协商沟通机制、问题台账和限期解决机制,为法院贯彻落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供坚实的执行保障。   我国多个地方法院在应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推进法院工作机制完善的改革探索过程中,并不是机械地照搬适用指标内容,而是结合本地方法院工作现状,致力于指标内容及指标实施的细化、实化和可操作化,开展细致的指标分解,促进指标应用优化创新。2019年,湖北省高院制定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指标分解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为一级指标,构建11项二级分指标和22项三级子指标,对一级指标进行逐项分解,全力打造具体、明确、清晰、规范的指标操作指引。重庆市立足于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围绕世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有关司法解决纠纷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这一关键构成,重点把握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控制、简易程序可接近性、法院电子化服务水平等制度环节,构建具有重庆法院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实施机制。2020年6月,吉林省高院整合衔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核指标,抽离出时间、成本、效果等多项核心质效指标内容,吸收公众参与和公众满意度作为指标测评方法,把握委托鉴定、财产保全、多元化解、诉讼服务等重要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指标细化设计,形成了包括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管理、影响力在内的六大维度共计35项指标,施行了以效率和质量两部分指标为重点的法院营商环境评估和制度改进;评价指标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推进的方针,采取综合考评与节点考评、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关键核心指标实行排序和通报,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三)开展法院营商环境专项集中整治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各地政法机关开展了以建设公平竞争市场法治环境、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权、营造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为主旨的营商环境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着重于应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部署和专项督导推进,通过集中纠正涉企案件,集中清理积案和挂案,集中办理未结案件和执行“老大难”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整治取得阶段性实效。
  辽宁法院在2020年集中开展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十项专项整治,着力针对“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问题”“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拖延立案”“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等十大问题,采取设立营商环境服务窗口、对省域法院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建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台账等具体举措,并通过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法院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强化通报督促办结机制等保障措施,推动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取得切实效果[5]。河南法院将专项集中整治作为推进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抓手,开展“6+1”专项整治行动,与当前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民商事各类纠纷,推动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一系列旨在改善营商环境的专项清理活动,使法院营商环境治理职能得到显著优化。河南省高院出台20条改进措施,专项清理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共清理长期未结积案214件,清理比例达38.4%;2020年前9月,共执结涉党政机关案件1 197件,对228件超6个月未结涉党政机关案件开展督办。河南法院对全省66件重点破产案件实行逐案督办,对43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16件“无产可破”案件开展倒排工期和挂图作战,2020年前8个月办理破产案件平均用时较2019年减少303天[6]。
  二、当前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院主动融入营商环境治理,深入开展指标应用,深化法院运行机制改革,法院营商环境治理职能和治理实效取得进步。推进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法院在与国家营商环境改善紧密相关的裁判及诉讼服务各项职能都在经历新形势和新变化的考验,法院在服务国家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同时,自身职能和制度建设也要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当前,我国法院在审判质量效果、诉讼服务水平、司法管理水平等方面还须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作为营商环境评价关键构成指标的司法运行的时间、成本和质量也须得到不断改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建设相关的具体制度及其实施仍要加强和改进[7]。
  (一)核心指标部分仍有改进空间
  我国法院在“执行合同”这一营商环境司法指标中的核心部分取得不俗的业绩,法院用以解决商业纠纷的质效取得连续提升,但对照营商環境整体目标要求,法院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内容仍有改进的空间,部分案件的裁判质效和诉讼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作为我国法院营商环境治理水平重要参照地标的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在总结和概括营商环境治理经验的同时,对法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中的问题和困难有着清醒的认识。202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民商事案件专业性增加且新类型案件增多的背景下,法院营商环境治理职能面临诸多新挑战和新要求,法院进一步融入营商环境治理的理念、规范及运行机制都须与时俱进地革新和进步;北京法院在诉讼用时、裁判质效、执行效能等核心指标方面仍有不足,网上立案等服务群众的举措还要增强实效。2019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亦指出,上海法院在审判质效数据上名列前茅,但部分案件中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要引起重视,究其原因,包括“分流、调解、速裁”机制改革还有待深化,纠纷化解多元渠道间的衔接与配合需要加强。
  (二)难点指标部分仍须加快攻坚
  一直以来,送达、鉴定和执行问题是中西方司法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司法运行效率亦受到这些老大难问题的掣肘,司法裁判和诉讼服务的质效受到较大程度的牵制。我国为破解执行难问题,采取了多年的聚力攻坚行动,但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仍有待付出持续长久的努力。这些问题包括部门间协同配合不足,跨部门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缺失,影响执行合力的达成;财产保全、委托执行、拍卖评估等重点执行环节的制度建设还须强化,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仍须不断巩固及完善。与此同时,为解决送达、鉴定等老难题的制度改革仍亟待突破,相关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需要理顺,电子化送达、送达前置等改革举措有待顶层设计和法律制度跟进,而当前的司法鉴定体制也要进行深层次调整。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更深一步的改革和攻坚来加以纾困。   (三)短板指标部分需要弥补
  与名次提升较快且较为靠前的“执行合同”指标相比,我国在2020年世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的排名仍居世界主要经济体第61名,“办理破产”指标与国际领先水平差距明显,成为我国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中的短板。破产指标在我国营商环境整体评价中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究其原因,有文章总结为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和审理能力不足,处理破产相关的债务方、债权方、公安、工商、银行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8]。学界对破产法律及其实施中的问题也多有剖析,包括破产立法不完善,造成破产制度规范依据不足;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陷,影响现行破产制度的实施效能等[9]。另外破产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还不够完善,破产绩效考评机制有待探索,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核有待加强;破产理念及相应的社会观念有待提高,政府、法院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破产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确立,需要认真对待。
  三、新时代深化我国法院营商环境治理改革的对策
  法院裁判和服务的状况是国家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优良适宜的营商环境,必然要求法院各方面运行机制展现出应有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新时代我国法院营商环境治理的改革,要着眼于核心指标的继续提升、难点指标的集中攻坚以及短板指标的及时跟进,巩固已经取得的法院裁判质效和管理成果,通过进一步优化裁判和服务绩效管理、改进制度设计和制度衔接、提升制度运行效能,不断开拓法院裁判质效的新境界,充分发挥法院在营商环境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一)法院营商环境治理核心指标的提升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所奉行的精准界定衡量以及相应的数字化方式的评估考核,与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司法审判绩效管理与考核,有着较为一致的价值取向和操作方法,即增进法院绩效评估的理性和科学性程度,推进法院绩效管理的具体化、可视化与可操作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有关司法案件管理的多项内容,包括对诉讼时间节点的控制和监管,以及对案件审理时间、结案率、审理进度等事项的要求,展现了绩效手段对于司法质效核心提升的关键作用。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包括结案率在内的法院绩效管理方法,与世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相应,体现了通过严密的绩效管理提升司法运行效能的共同制度取向。因此,绩效手段无疑要在今后法院司法核心质效的提升中得到不断加强和改进,包括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设置、操作方法、参与机制等,进一步推进法院绩效治理的完备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10]。为加强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出退还立案费、提供所得税抵免等调解激励措施,作为替代性商事纠纷解决渠道的衡量指数。一直以来,我国虽大力倡导调解,但是对调解的激励还局限于给予调解员津贴,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激励措施较缺乏,促动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应当借鉴外部经验,从当事人动机和行为激励着手,综合采取税收等多重激励举措,协力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实际应用。
  (二)法院营商环境治理难点指标的解决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诉讼运行流程中的送达、鉴定、执行等制度环节,是较为凸显的难点,影响和制约着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目标的实现。为有效应对执行难问题,我国执行改革成果仍须进一步巩固。各地方要继续扩大执行难综合治理执行举措成效,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执行工作跨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扩大失信惩戒应用手段和应用领域,从多层次、多方面着手强化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制度保障。近些年来,多地为解决送达难问题而推行了多种便利化举措,集中表现为对电子送达手段的应用,通过开发电子送达新的技术平台,加强数据联网和共享,使以往显著耗时费力的送达环节,在效率上得到较大提升。彻底解决未来送达问题,除了要依靠引入和使用新技术手段外,还要紧密结合诉讼流程前置化的发展趋势,参照各地方推行的送达前置改革经验,将送达等难点问题向诉源环节推进,与诉讼服务的多中心化、社会化布局以及基层多点分布结合起来,使送达在诉讼整体化、系统化和协同化的改革格局中更为顺畅、高效、便利。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历来是法官和当事人较为头疼的难题,也是极大掣肘司法运行效率的工作环节。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视野下,鉴定问题集中汇聚了改革市场化、社会化与部门化不同导向间的实践冲突,一些鉴定机构按照公检法司部门化设置且各自为政,社会性鉴定机构面临诸多的质疑,未来的改革无疑要突出鉴定机构独立性的首要特征,发展超脱于各部门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同时,要更好地挖掘并依托社会公益性平台,通过国家与社会协同的方式打造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性鉴定机构。
  (三)法院营商环境治理短板指标的弥补
  我国营商环境破产短板指标的弥补,要从规范机制、理念等多个方面着手,加快推进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破产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优化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债权人参与等工作机制,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破产理念,构建保障公平、引入市场、彰显效益、维护参与的破产制度体系。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及开展绩效评价的方式[11],以及樹立债权人参与常态化观念,强化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监督,提升破产运营整体效率[12]。当前,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就改进破产制度运行开展了改革尝试。例如,重庆市高院搭建助力破产案件办理的府院协调机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专家队伍成立专门团队,加强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力量,成立5 000万元规模的破产启动资金池等。应该说,破产指标短板的形成,是整个社会信用运行体系不完备的现实表现,改进破产案件处置,有赖于企业运行信用、企业管理人信用、市场多类型主体信用等多方信用体系的改善.在微观制度层面,无疑也要加强包括破产法律在内的制度顶层设计,改进包括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各项具体制度构成的内容设计和运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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