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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域而存在,对保障国家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宪法》规定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须报不同的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在直辖市是否有权批准的问题上,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却发生了冲突,且与《宪法》规定发生抵触。通过词义与历史的考察,得出在我国现行的宪法秩序下,直辖市下是没有自治机关的;然而现实的社会事实却是在直辖市下有自治机关。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或者宪法解释的方法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