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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雇佣)关系中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与劳动者(雇员)的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以及贸易自由等社会公共政策有着内在冲突,因而成为立法的难点与重点.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法保护方式具有举证困难、事后救济的无效性等局限,而从美国司法判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有力地克服了这些缺点,为美国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纳,但法律也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针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现状以及缺陷,这一原则对我国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