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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从权利属性上看,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保护的是私有权益。但知识产权又不完全限于私权范畴内,因其与智力成果、商誉的表达与传播紧密关联,在市场经济中又往往牵涉资本和竞争,故而权利人一旦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将对文艺创作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良性竞争形成不当约束,从而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甚至可能会阻碍技术的创新和国家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一些跨国公司凭借专利技术这个优势,在全球市场获得巨大竞争利益甚至绝对的垄断地位。在国内多位学者提起的相关公司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案件中,不难发现这些公司对保护期届满的专利进行简单“换装”就申请新的专利继续垄断市场的行为,对我国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必须进行相应地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提升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话语权的重要支撑。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辩证地看待并合理地平衡好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既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只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更好地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吸引外商投资;同时,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应当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对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侵蚀,以及知识产权如专利或者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相关行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止外国势力利用知识产权“做文章”,将知识产权异化为垄断创新的工具,从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积极防范应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争议解决的成本较高,公益保护功能发挥十分有限,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只能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效率较低。从社会组织角度来看,虽然目前由学者或相关协会主导发起的知识产权异议申请得到支持,但不管是组织动员还是资源投入上都还比较薄弱,尚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化、常态化的社会组织层面的公益救济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均无法有效保护公益的情况下,应当主动担负起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职责。针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可以解决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知识产权侵害公益行为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强化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发展环境的适度干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创新,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可能空间
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对保护公共利益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其中包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相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考虑,这为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可能空间。
具体到实践路径,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上,与现行法律规定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方式一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且遵循相同的程序规范。难点在于如何找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一般而言,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或调整的利益,且该利益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技术垄断、商标不当注册和著作权过度保护等情形。但鉴于商标、专利与企业竞争利益密切相关,初期可以考虑将这两个领域作为探索的重点。例如在商标领域,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批量将非行政区划的相关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并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对相应地域范围内的相关行业发展造成侵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人针对此种情况有两个救济路径:一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只能一案一申请。二是在商标权人提起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进行抗辩,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正当使用,而驳回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此种情形下,并不能从根本上使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恶意注册人仍可以就这个商标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单个的民事诉讼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益侵害问题。对此类案件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訟,对恶意注册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让其受到应有的惩戒。在专利领域,可以重点针对医药、生物、信息、网络等行业公司滥用专利权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有效消除专利技术垄断,维护竞争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形,当企业怠于行使权利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这种情形实质上仍然在“国有财产保护”的法定范围之内,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学科众多,牵涉利益重大,尤其是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其在资金、技术、人才、法律支持等方面实力雄厚。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除了需要解决理念认同这个基本问题外,还面临调查核实保障不足、专业力量匮乏等诸多挑战。在外部保障机制上,建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专家智库,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基金项目。在专业能力建设上,建议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专业培训和交流锻炼,同时构建专业化办案机制,在实践探索基础上逐步形成办案标准和程序规范,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
编辑:郑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