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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语)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语委:《通用规范汉字表》已于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信息时代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为做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