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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应按“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但仅仅只是机构上的分立,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机构往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审执合一”,这是造成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通过对我国执行审查制度在立法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几点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