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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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是国家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尽管我国当前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会遭遇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然而面对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在中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十分必要。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初步探讨了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公务员 财产申报 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一、财产申报制度概论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如实申报的制度”。作为一项阳光法案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
  1、普适性。无论是何种官阶的国家公务员,大到一国领袖小到乡镇级别的长官,甚至于包括他们的近亲属,都应该将自己的各类财产,包括住房、储蓄、基金等各类资产进行如实地申报。
  2、法制化。作为一项制度,其要想被切实地遵守与贯彻,就必须以规定的形式来规制每一个人。“法的时代,法的事业。”财产申报制度往往都被上升为诸如财产申报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而又权威的规定。
  3、公开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申报的财产必须被公开化,置于公众的视野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有效地规制官员的贪腐行为,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所遭遇的困难和挑战
  针对呼声越来越高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200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具体来说:
  1、关于官员的“隐私保护”问题。诚如一些官员所说的:为什么其他人的财产可以不公开,而自己的却要公开,官员是不是就没有隐私权?持这一观点的官员不在少数。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显然,在公共利益面前,政府官员必须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让渡。而官员经常叫嚣的所谓他们的隐私利益,其实质是他们的一种抵触心理。“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
  2、关于登记实名制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我国的登记实名制问题确实还没有完全解决。尽管“近年来,储蓄、证券交易已相继实行实名制,且金融机构之间已经联网,要摸清金融资产95%以上的条件已经具备,有少量缺陷在实践中也能发现”。然而,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交易实物的现金,其难以被金融实名制所覆盖。而在实行储蓄实名制后,腐败官员们就可以把大量的现今隐藏杂家里或其他安全的地方,甚至于转移到国外。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早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出台,这也造成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以充分贯彻落实。最后,对于公务员隐藏在境外的各类资产,由于涉及到别国主权问题,我们的财产申报审查机构也难以充分把握。这些因素都将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同虚设。
  3、关于技术手段问题。不得不承认,一旦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面对我国如此庞大的腐败队伍,我们将情何以堪?显然,我们将会遭遇巨大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风险。而在我国,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并且,当前我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大的惊人,社会弱势群体早有蠢蠢欲动的迹象,各类群体性事件频发。如果又曝出我国大量的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将给整个社会以及民众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使得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从而造成类似于韩国前总统卢武铉的腐败案那样的结局。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尽管中国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成本、甚至人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对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必须尽快推进制度反腐,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公共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不宜久拖不决。
  三、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
  1、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财产申报制度的理念认同。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据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方的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占70%,无所谓者占20%,坚决支持者仅占10%。”由此可知,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制度普遍持不认同的态度。因此,我国在推进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必须加大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对广大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体系方面的教育,使得他们认识到进行财产申报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要轉变他们的价值观念,摒弃一些错误的、腐朽的诸如官本位的思想,树立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理念。
  2、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作为一项制度,其要想被切实地遵守与贯彻,就必须以规定的形式来规制每一个人。“法的时代,法的事业。”财产申报制度往往都被上升为诸如财产申报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而又权威的规定。因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应被尽早地贯彻落实。作为法律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进程,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出全方位的规定:
  (1)申报主体。鉴于我国数量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如果全部实行财产申报,未免过于消耗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并且也无必要。立足于此,借鉴新疆阿勒泰地区的相关规定,建议将财产申报的主体限定为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同时加上掌握一定实权的科级公务员。另外,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也应被纳入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较大,其影响力较大,容易被身边的近亲所利用来索贿或者腐败。从而有必要将这些人也纳入财产申报的主体范畴。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指代公务员在财产申报中应该申报哪些具体的个人财产。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形式以及作为能够承载财产的物质媒介与载体也变得多样化。因此,建议将公务员所应申报的财产界定为个人的住房、存款、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甚至于连一些礼品也应包括在内。最后,务必设置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将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并能为人力所控制与支配的有形、无形财产均纳入申报内容的范围。这样就保证了公务员切实地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能如实申报,从而准确、翔实地反映自身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与媒体的监督。
  (3)申报机关。在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专门的机关来对公务员所申报的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规范的审查。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设立公务员财产审查委员会,对其申报的财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公之于众。同时,审查委员会拥有建议权,即发现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有谎报、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建议有关的党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职权部门予以查办。
  3、狠抓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任何一项制度,无论制定的多么完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的话,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因此,首先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使其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强化纪检机关的监督力度。纪检机关作为党在廉政方面的负责机关,必须切实做好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监管工作。最后是要强化社会监督的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体。要扩大新闻自由的权限,让新闻媒体全面报道各项财产申报状况,从而形成有效的媒体监督机制。
  四、结语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了对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登记实名制的推行、技术手段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时机问题上,我们不应将立法时机和执法可能遭遇的挑战完全等同。立法时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问题的紧迫性、通过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立法的可行性、以及立法对相关制度的“连锁效应”等。从这些要素来看,目前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可以说正当其时。
  (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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