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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这是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四种形式进行系统而又有规范性的表述.是对人民政协协商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更是对人民政协今后开展协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协界别协商作用谈点自己的体会与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