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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