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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取证引导机制改革的不同模式,检察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在改革目标和实施体系等诸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性,两者不宜混同使用。旨在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引导侦查,其引导模式与法律监督的属性互为冲突,难以实现侦查监督与服务公诉之双重目的。以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为目的的公诉引导侦查不同于我国"严打"时期的联合办案,并不违背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理念,其更注重我国侦查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失为现实条件约束下提高侦查取证质量的一种相对合理的路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