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向检委会汇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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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科在其本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主诉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就重大疑难案件、不起诉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故提交检委会研究时,承办人如何汇报案件,使检委会成员在听取承办人汇报的案情、证据后,正确作出决定,确保案件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承办人如何汇报案件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汇报的内容要求
  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工作实践中,如果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汇报内容层次不清楚,不突出重点,观点不明确,不能全面客观具体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委会成员在讨论案件和作出决定时,就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和制约。鉴于此,笔者认为公诉部门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内容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由和案件来源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案由。应汇报呈送公诉部门认定的涉嫌罪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要有具体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及羁押处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罪名,刑种、刑期等相关情况;(5)收案时间及本案诉讼阶段法定最后期限的具体日期;(6)承办人需简要指出研究的问题及目的。
  2、发案经过和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
  这部分要依据案卷记载,简明扼要地将发案或侦破的时间及立案,侦查情况进行归纳性汇报。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后,大都由受害人报案,故能客观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
  3、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汇报内容
  汇报内容要求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及证据,具体包括:(1)移送机关或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2)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后又有补充侦查情况的案件,需汇报补充侦查的理由、次数、时间及补充侦查报告;(3)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由承办人阐明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及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要清楚。对于犯有数罪的要依据主次罪的顺序汇报;多次犯一罪的要按时间顺序汇报;共同犯罪的则按照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汇报;(4)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对此项内容汇报的重点为: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说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如,对于抢劫案件、强奸案件、近亲属间的犯罪案件、合同诈骗案等案件还要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证据情况。在汇报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方法,即说一事实,相应列出其证据。不仅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还应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和是否有从轻、减轻的相关证据。
  4、需要说明的情况
  这一部分内容应说明公诉部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侦查机关或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之间的差异情况。对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定分歧较大的问题;有无漏罪、有无需要追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问题;赃款赃物追缴处理情况,价格鉴定、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5、定性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汇报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汇报承办部门内部对案件进行讨论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次,汇报承办入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这里要求承办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观点、主张,不能模棱两可。最后,如案件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人要说明所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
  二、汇报案件的方式
  对于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采用什么方式,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承办人大都采用两种方式来汇报:一是根据阅卷笔录或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口头汇报;二是没有制作阅卷笔录或审查报告,即采取看一两遍卷宗材料再汇报的方式。从实践来看,这两种汇报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两种方式不符合检委会进行讨论的要求。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般系重大、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上述两种汇报方式,不能全面、具体地反映案件全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委会作出决定。笔者认为,对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的方式应以审查报告的内容向检委会汇报,这种汇报案件的内容明确,还可以明确承办人的汇报是经过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得出的结论,职责分明,还可以备查。其原则是以书面报告为基础。在填写向检委会提出《刑事案件议案报告表》时,应将审查报告复印。在研究案件前三日交检委会成员审阅,使检委会成员有充足的事件对研究的案件有所了解。在研究案件时,就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为检委会作出决定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公诉部门所提交研究的案件作出法律上的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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