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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逐渐增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也随之出现。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维护市场有序竞争,是企业极为关心的问题。从本期开始经典案例栏目将视角转向知识产权方面,陆续刊登有关案例分析。此文作开篇,以普法形式先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介绍给企业。
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强化经济与科技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重要社会激励机制。近年来,由于国家的重视,也迫于国际的竞争压力,在立法部门与举国各界奋发努力之下,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与国家一道,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迅速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做到基本与世界接轨。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走向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将我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整理介绍如下,以期交流,并企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知识产权基本法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当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一章里有知识产权的专节,该节内容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利的建立与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则。
很显然,"知识、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活动"是知识产权必须涉及的另一领域,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是具有科技促进法性质的科技进步基本法律。这部有10章62条的科技基本大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如下观念与准则: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2.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3.必须保护知识产权;4.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的根本政策;5.国家对科学技术的法制规划、重大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科学决策;6.顺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即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法则。
知识产权专门法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存在不同于有形财产权利的特殊内涵与外延,为此专门设有相应的法律,以规范不同知识产权各自的法律关系: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已经完成了两次修改,《著作权法》也于2001年完成了修改。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次年又颁布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分别是相应知识产权内容的确立、实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与各专门法相关及各自下位的众多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市场法
1.技术市场法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要是在市场的交易中得到体现的,合同是实现财产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在商业时代,财富大部分是由合同构成"的。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分则中的第十八章用4节43条的篇幅,记述了有关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应法律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是知识产权主体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经营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资格,以及公司成立、经营与消亡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这是知识产权的相关主体所应熟知和认真执行的。公司法今年又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施行,合伙制企业是企业组织大量存在的一种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施行,199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施行,近期也有修改。
科学技术奖励法
科学技术是知识产权中很重要的一项实质内容,决定着相应权利的水平与价值。1999年国务院颁行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同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近年施行的有关行政法规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防专利条例》;
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发、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取代了1995年发布的同名条例;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取代了1994年发布的同名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使1997年发布的同名条例废止;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1991年发布的同名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7月15日起实行;
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以第5号总局令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第6号总局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第7号总局令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年底发布《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生效施行,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版权局2003年公布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施行;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起施行;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
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地方立法活动十分活跃。各地均有相应的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自身情况,促进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在此不再赘述。
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是法律执行中的又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也是处理问题的相应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刑法方面
在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的第三章第7节中正式确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详细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使用了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从刑法的角度给予保护,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随着现实中一些问题的出现与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样产生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保证对知识产权犯罪势头的遏制。
2004年的11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对刑法中专门的、易引起异议的术语,如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该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两高解释还确定了共犯标准,提出了打击家族式知识产权侵权,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者将以共犯论处等规定。
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和技术进步,在过去的100多年中先后产生了19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其中14个为工业产权保护条约,以《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最为重要;另外5个为文学与艺术产权条约,则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最有影响。1994年底通过的关贸总协定(GAT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又是这些国际条约的最全面的概括和最新发展。
1.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是国际间最早签订的工业产权条约,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会员国百余个,我国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会员国。《巴黎公约》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同一发明在各国所取得的权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原则。至今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原则。
2.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981签订。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在WIPO管理下专司国际注册问题的实质性条约。我国1989年10月4日加入。
3.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且是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版权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并声明中国享有在一定条件下颁发翻译权和复制强制许可证的权利。
4.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系列谈判的产物。这套保护体系,较大程度地引入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准,远远超过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建立的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希望与问题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仅用了20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了以宪法、法律、法规的立法渊源形式,以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全面系统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做到了初步与西方数百年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世界水平接轨。这种高速度的立法为我们带来走向世界的机遇;同时较高水平的保护,也陡然增加了我们经济发展的投入成本,以及在管理和认识方面的诸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保护的标准是在向发达国家的程度靠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的发展势头,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国际市场的残酷竞争,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学会、熟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与市场规则,才能在这场必须参加的角逐中取胜。
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强化经济与科技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重要社会激励机制。近年来,由于国家的重视,也迫于国际的竞争压力,在立法部门与举国各界奋发努力之下,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与国家一道,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迅速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做到基本与世界接轨。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走向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将我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整理介绍如下,以期交流,并企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知识产权基本法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当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一章里有知识产权的专节,该节内容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利的建立与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则。
很显然,"知识、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活动"是知识产权必须涉及的另一领域,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是具有科技促进法性质的科技进步基本法律。这部有10章62条的科技基本大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如下观念与准则: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2.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3.必须保护知识产权;4.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的根本政策;5.国家对科学技术的法制规划、重大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科学决策;6.顺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即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法则。
知识产权专门法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存在不同于有形财产权利的特殊内涵与外延,为此专门设有相应的法律,以规范不同知识产权各自的法律关系: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已经完成了两次修改,《著作权法》也于2001年完成了修改。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次年又颁布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分别是相应知识产权内容的确立、实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与各专门法相关及各自下位的众多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市场法
1.技术市场法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要是在市场的交易中得到体现的,合同是实现财产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在商业时代,财富大部分是由合同构成"的。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分则中的第十八章用4节43条的篇幅,记述了有关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应法律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是知识产权主体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经营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资格,以及公司成立、经营与消亡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这是知识产权的相关主体所应熟知和认真执行的。公司法今年又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施行,合伙制企业是企业组织大量存在的一种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施行,199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施行,近期也有修改。
科学技术奖励法
科学技术是知识产权中很重要的一项实质内容,决定着相应权利的水平与价值。1999年国务院颁行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同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近年施行的有关行政法规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防专利条例》;
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发、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取代了1995年发布的同名条例;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取代了1994年发布的同名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使1997年发布的同名条例废止;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1991年发布的同名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7月15日起实行;
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以第5号总局令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第6号总局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第7号总局令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年底发布《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生效施行,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版权局2003年公布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施行;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起施行;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
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地方立法活动十分活跃。各地均有相应的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自身情况,促进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在此不再赘述。
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是法律执行中的又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也是处理问题的相应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刑法方面
在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的第三章第7节中正式确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详细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使用了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从刑法的角度给予保护,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随着现实中一些问题的出现与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样产生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保证对知识产权犯罪势头的遏制。
2004年的11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对刑法中专门的、易引起异议的术语,如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该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两高解释还确定了共犯标准,提出了打击家族式知识产权侵权,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者将以共犯论处等规定。
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和技术进步,在过去的100多年中先后产生了19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其中14个为工业产权保护条约,以《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最为重要;另外5个为文学与艺术产权条约,则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最有影响。1994年底通过的关贸总协定(GAT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又是这些国际条约的最全面的概括和最新发展。
1.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是国际间最早签订的工业产权条约,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会员国百余个,我国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会员国。《巴黎公约》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同一发明在各国所取得的权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原则。至今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原则。
2.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981签订。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在WIPO管理下专司国际注册问题的实质性条约。我国1989年10月4日加入。
3.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且是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版权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并声明中国享有在一定条件下颁发翻译权和复制强制许可证的权利。
4.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系列谈判的产物。这套保护体系,较大程度地引入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准,远远超过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建立的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希望与问题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仅用了20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了以宪法、法律、法规的立法渊源形式,以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全面系统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做到了初步与西方数百年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世界水平接轨。这种高速度的立法为我们带来走向世界的机遇;同时较高水平的保护,也陡然增加了我们经济发展的投入成本,以及在管理和认识方面的诸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保护的标准是在向发达国家的程度靠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的发展势头,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国际市场的残酷竞争,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学会、熟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与市场规则,才能在这场必须参加的角逐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