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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之前,我国一直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政策,其中有很多的问题,因此国家开始实行税制改革。在2012年1月1日开始从上海的建筑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目前试点已从上海扩展到全国。对于“营改增”的意义及影响,企业应该怎么面对,是一个值得研究并非常有益的问题。建筑业作为“营改增”之前我国第二产业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它的经营活动关乎到机器制造业、租赁业等行业,甚至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有重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研究有利于建筑业本身的发展,同时对于国计民生也有重大的作用。本文主要是站在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考虑,从税改前建筑业的状况、营改增过程中呈现的问题以及日后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三个方面来叙述本文研究的内容。
一、“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税收征管中问题进一步凸显。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使得建筑工人和材料、设备必然在各个工地流动,异地施工普遍,材料采购时获取发票情况很不乐观,也存在不愿意提供发票的现象,原因是建筑企业不能抵扣税款。
(五)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建筑企业管理难度大,特别是挂靠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这一行业按规定计算准确的成本利润非常困难。正是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迫切性。即加强税收征管,减少国家税源流失,规范常务核算,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以来面临的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几个月了,在实务中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出现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负不降反升,成本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要实现实际税负降低,就必须保证有销售总额8%以上的进项税来抵减,但是无论是之前试点阶段的北京、江苏等,还是全面实施后的全国各地,建筑企业能够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尚不足销售额6%,即使其购买的原材料均可按17%的进项税额抵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人工成本不在抵扣范围,其所对应的进项税无法取得。人工成本是建筑企业成本提供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施工成本的1/3,而劳务公司或劳务队目前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实际成本中的劳务成本几乎不可能抵扣进项税,最终该部分增值税额转嫁给了用工企业,劳务成本提高,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额也会远远低于11%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2.材料成本中业主单位“甲方供料”形式使建筑单位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限制了增值税的流转抵扣。材料供应商给业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改革前,施工方在确定营业额时应将业主单位提供的材料计算在内,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供料形式就会使得原材料进项税难以抵扣。3.设备使用支出的费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难于抵扣。建筑企业自购的建筑用設备使用年限长,在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之前购入的,已经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值税,而且,改革后建筑企业只承担增值税销项税, 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了增加税负。4.其他方面发生的成本,无法计算增值税。这些成本包括水电费用、征地拆迁、 青苗补偿、零星材料、临时设施,这些费用大多数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能取得,更谈不上进项税抵扣。综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与结构性减税的理念冲突。
(二)建筑企业财税管理体系面临挑战,绩效考核压力加大。建筑企业的财务、税务管理体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必须进行变革。实务中,企业多数只是先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建立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较为简单的计算营业税,改为相对复杂的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财会部门只是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改变,尚未来得及进行财税管理体系的变革,由此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1.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下降。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此次改革和,之前计入资产价值里的部分税额需单独列出,使得资产账面价值降低。2.资金周转难度更大,影响企业现金流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对资金占用的要求更大,而工程决算的程序使得即使业主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对方也要求建筑企业足额提高发票,此时虽未收到足额工程款, 但却需要按足额工程款确认销项税额;再加上供应商的进项税常常不能及时抵扣,建筑企业只能以大量自有资金资金垫付增值税税款,企业资金周转更雪上加霜。3.增加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难度,使企业利润有所下降。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税款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计算企业利润时抵减。而改革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单独循环,使得企业利润相对而言有所下降,所得税也相应减少。同时,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流转环节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增加,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的难度上升。 (三)领导层不够重视,其他部门配合不力。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管理层未能意识到政策变革带来的压力;同时,财务部门只负责核算,而采购等其他部门以及项目部、子公司缺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获取的意识,部门之间的壁垒,业务部门强大的惯性惯例,这些经营管理上的缺陷造成企業预决算机制收到挑战,财务部门事倍功半,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增加了企业不合理纳税。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一)正确理解学习国家"营改増"政策,同时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营改增”的进行,必然伴随着很多财务准则及税务准则的变更,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加强学习,对于“营改增”的政策积极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对于新进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税改培训,同时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尤其是对于“营改增”的掌握。
(二)跟着会计准则的变革进行合理调整。受税率不同的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所以企业要想维持之前的利润水平就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的营运能力。一方面通过企业自身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依靠市场营销人员在扩大市场上下功夫。同时,在人工成本扩大的情况下,优化人员配置,提高机械化水平。同时,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加快进度。
(三)认识到合同谈判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前,与供应商充分沟通,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不能签订甲供材的条款。让自己成为主动的一方。同时在采购合同中,尽量采取含运费的采购价款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要让各方收益,合同参与各方都有自己的发票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容易获得,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四)合理利用抵扣政策。首先,对于主要通过为大型企业提供劳务获取微薄利润的建筑劳务企业,他们固定资产比较少,因此,抵扣额比较小,可以尝试向国家申请6%的低档税率。对于单项价值高年限大的固定资产,应该重新确定计提折旧的周期。
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在税改之前,考虑到原料容易获得,以及施工成本等因素,通常都会选择当地的农民和个体户零星采购,但是在税改后,为了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发票管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
(五) 加强资金供应链的管理。在税改之后,增值税发票的开据会加强管理,不能随便开据。就企业本身来讲,加强发票开据的管理。企业吸收资本要在预算人员制定周密的计划的前提下,配合预算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融资方面,多加比较,多向国家的优惠政策靠拢,选择最优方案;在现金管理方面,不坐支现金,同时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在应收账款的管理方面,加强应收的管理,合理确定周转进度。
(六) 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模式。建筑工程企业可以考虑建设分公司,比如建立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专业子公司,以收集更加充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提供专门的机械租赁业务,以租金方式获得增值税发票;或者采用母子公司总纳税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权衡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的权益,达到降低总体纳税额的效果。
(七)加强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对税源各个环节进行强化管理,在税改之前,建筑企业很多业务都是通过分包或者是项目经理形式进行分解,上下利益不一致,下属机构为使得利益最大化,虚报纳税发生额,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在税改之后,这些问题都会一一呈现出来,甚至被放大,因此,企业应在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对分包及下属单位的监督,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一、“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税收征管中问题进一步凸显。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使得建筑工人和材料、设备必然在各个工地流动,异地施工普遍,材料采购时获取发票情况很不乐观,也存在不愿意提供发票的现象,原因是建筑企业不能抵扣税款。
(五)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建筑企业管理难度大,特别是挂靠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这一行业按规定计算准确的成本利润非常困难。正是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迫切性。即加强税收征管,减少国家税源流失,规范常务核算,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以来面临的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几个月了,在实务中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出现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负不降反升,成本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要实现实际税负降低,就必须保证有销售总额8%以上的进项税来抵减,但是无论是之前试点阶段的北京、江苏等,还是全面实施后的全国各地,建筑企业能够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尚不足销售额6%,即使其购买的原材料均可按17%的进项税额抵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人工成本不在抵扣范围,其所对应的进项税无法取得。人工成本是建筑企业成本提供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施工成本的1/3,而劳务公司或劳务队目前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实际成本中的劳务成本几乎不可能抵扣进项税,最终该部分增值税额转嫁给了用工企业,劳务成本提高,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额也会远远低于11%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2.材料成本中业主单位“甲方供料”形式使建筑单位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限制了增值税的流转抵扣。材料供应商给业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改革前,施工方在确定营业额时应将业主单位提供的材料计算在内,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供料形式就会使得原材料进项税难以抵扣。3.设备使用支出的费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难于抵扣。建筑企业自购的建筑用設备使用年限长,在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之前购入的,已经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值税,而且,改革后建筑企业只承担增值税销项税, 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了增加税负。4.其他方面发生的成本,无法计算增值税。这些成本包括水电费用、征地拆迁、 青苗补偿、零星材料、临时设施,这些费用大多数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能取得,更谈不上进项税抵扣。综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与结构性减税的理念冲突。
(二)建筑企业财税管理体系面临挑战,绩效考核压力加大。建筑企业的财务、税务管理体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必须进行变革。实务中,企业多数只是先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建立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较为简单的计算营业税,改为相对复杂的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财会部门只是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改变,尚未来得及进行财税管理体系的变革,由此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1.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下降。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此次改革和,之前计入资产价值里的部分税额需单独列出,使得资产账面价值降低。2.资金周转难度更大,影响企业现金流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对资金占用的要求更大,而工程决算的程序使得即使业主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对方也要求建筑企业足额提高发票,此时虽未收到足额工程款, 但却需要按足额工程款确认销项税额;再加上供应商的进项税常常不能及时抵扣,建筑企业只能以大量自有资金资金垫付增值税税款,企业资金周转更雪上加霜。3.增加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难度,使企业利润有所下降。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税款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计算企业利润时抵减。而改革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单独循环,使得企业利润相对而言有所下降,所得税也相应减少。同时,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流转环节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严重不足,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增加,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的难度上升。 (三)领导层不够重视,其他部门配合不力。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管理层未能意识到政策变革带来的压力;同时,财务部门只负责核算,而采购等其他部门以及项目部、子公司缺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获取的意识,部门之间的壁垒,业务部门强大的惯性惯例,这些经营管理上的缺陷造成企業预决算机制收到挑战,财务部门事倍功半,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增加了企业不合理纳税。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一)正确理解学习国家"营改増"政策,同时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营改增”的进行,必然伴随着很多财务准则及税务准则的变更,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加强学习,对于“营改增”的政策积极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对于新进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税改培训,同时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尤其是对于“营改增”的掌握。
(二)跟着会计准则的变革进行合理调整。受税率不同的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所以企业要想维持之前的利润水平就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的营运能力。一方面通过企业自身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依靠市场营销人员在扩大市场上下功夫。同时,在人工成本扩大的情况下,优化人员配置,提高机械化水平。同时,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加快进度。
(三)认识到合同谈判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前,与供应商充分沟通,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不能签订甲供材的条款。让自己成为主动的一方。同时在采购合同中,尽量采取含运费的采购价款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要让各方收益,合同参与各方都有自己的发票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容易获得,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四)合理利用抵扣政策。首先,对于主要通过为大型企业提供劳务获取微薄利润的建筑劳务企业,他们固定资产比较少,因此,抵扣额比较小,可以尝试向国家申请6%的低档税率。对于单项价值高年限大的固定资产,应该重新确定计提折旧的周期。
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在税改之前,考虑到原料容易获得,以及施工成本等因素,通常都会选择当地的农民和个体户零星采购,但是在税改后,为了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发票管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
(五) 加强资金供应链的管理。在税改之后,增值税发票的开据会加强管理,不能随便开据。就企业本身来讲,加强发票开据的管理。企业吸收资本要在预算人员制定周密的计划的前提下,配合预算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融资方面,多加比较,多向国家的优惠政策靠拢,选择最优方案;在现金管理方面,不坐支现金,同时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在应收账款的管理方面,加强应收的管理,合理确定周转进度。
(六) 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模式。建筑工程企业可以考虑建设分公司,比如建立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专业子公司,以收集更加充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提供专门的机械租赁业务,以租金方式获得增值税发票;或者采用母子公司总纳税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权衡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的权益,达到降低总体纳税额的效果。
(七)加强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对税源各个环节进行强化管理,在税改之前,建筑企业很多业务都是通过分包或者是项目经理形式进行分解,上下利益不一致,下属机构为使得利益最大化,虚报纳税发生额,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在税改之后,这些问题都会一一呈现出来,甚至被放大,因此,企业应在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对分包及下属单位的监督,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