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建设”笔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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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7年环境保护领域最激动人心的关键词莫过于“生态文明”,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这一新概念,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蔡守秋教授、徐详民教授、王曦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法与生态文明问题,他们在文中或从正确认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谈起,主张“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或认为“应该按照能否有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来思考环境法的修改问题”,或“建议新一届全国人大将制定防止资源环境领域里的‘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事项纳入立法计划”。本刊将这三篇文章组织在一起隆重推出,希望能对我国环境法制进程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072—09
  
  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
  蔡守秋
  
  一、正确认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不仅表明党和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而且为新世纪的环境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生态文明建设包括环境法治建设,生态文明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环境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对中国而言,生态文明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其重要性突出表现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引导、指导和促进作用上。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需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必然要求环境法治文化、包括环境法治文化,环境法治文化是体现生态文明的文化形式,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素养,才能形成环境法治文化和环境法治秩序,才能有效地处理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营造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不可少的生态文化氛围,从而有效地规范和考量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及社会的行为方式,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社会文明体系和环境法律体系。只有通过生态文明的建设,形成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制定出良好、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动物福利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等的法律和制度。
  
  二、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环境法学的理论创新
  
  生态文明是人类历经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文明观,代表了人类对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认识,是生态运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德伦理基础。相对于其他传统文明中狭隘的思维范式而言,生态文明的角度更高、视野更远、心胸更广,因而更具有先进性。生态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要求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建成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和生态社会,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而且要求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生态系统、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规律,它承认和重视生态基础制约观和环境承载力有限观。生态文明的目标是环境正义与公平,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公平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人有高度的智慧和创造力,但人不能违背自然生态规律而控制自然,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文明观强调“自然──社会”即人类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和生态价值,要求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服从“自然──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要求热爱自然、尊敬生命和保护环境,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又要满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生态文明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互惠共利的价值取向,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生态文明的价值诉求多样化,强调多样性、可持续性、整体性、和谐性、民主性。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ecogovernance)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和新型文明具有许多特点,需要实现从物质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到政治、伦理道德、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对于作为观念形态的生态文明,虽然有各种不同的主义或主张,但体现在与以往文明的区别上,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生态文明奉行“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主张整体有机论。当代生态学认为,人类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球生物圈共同形成人类生态系统。“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地、全面地、辩证地考虑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并且将人与物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必然影响和促进人类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改善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物与物关系的改善。
  第二,生态文明同样坚持以人为本,但这里的人不是传统的“经济人”或主体人,而是生态人。生态人是在人类生态系统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具体的人、实在的人,既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也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动物、植物、各种环境要素、各种自然资源及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发生联系。生态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每一个生态人都不能摆脱的基本关系,适当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生态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理性生态人或理想生态人应该是:具有生态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或者说是在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三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是追求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人的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是按照环境资源法的游戏规则从事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的人;是重视和珍惜自己的法定自由、利益、主体地位、主体性和主观能动性的人,同时是不否认、不损害别人或自然体的法定自由、利益、资格、权利、内在价值和自然本能的人;是理性地认识和对待自己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限性的人,他努力保持自己的主体性,但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生态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其他人或自然体的作用对象、利用对象、损害对象和报复对象即客体。“理性生态人”是一种更高境界的人性假设,是对传统“法律人”类型的扩充,如果说“个人”是法律的基点,“恶人”是法律的忧虑,“善人”是法律的乐观,“理性人”是法律的理想,“社会人”是法律的期望,“主体人”是法律的狂妄,那么“生态人”则是法律的必然,也是对“法律人”模式的完善。
  第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最能体现生态文明特点的核心观念和核心内容。生态文明社会需要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谐发展是生态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理性生态人就是追求人与人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的人。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有机融合即人类生态系统。所谓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奉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方式的社会,其核心标志是人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和行为。所谓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奉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的社会,其关键标志是人采取珍惜和爱护自然资源能源的态度和行为。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
  第四,敬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承认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和权利,是生态文明对待自然的基本态度。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认为,生态文明“首先是伦理价值观的转变。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这是工业文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生态文明认为,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②。上述论断突出体现了生态文明的自然观。查伦•斯普瑞特奈克(Charlene Spretnak,1946——,美国著名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和生态女权主义理论家,生态后现代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不仅认为人是地球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认为“人不是世间唯一的主体”,因为自然也是主体。在对待自然这一问题时,现代性“视自然为对手”,解构性后现代主义“视自然为错误的客体”,而生态后现代主义则“视自然为主体”。生态文明观不仅珍视个人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存、发展与延续,而且关心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和延续;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要维护,其他物种的利益也不可忽视。生态文明不是仅考虑人的利益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文明,而是综合考虑人的利益与生态利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生态文明建立在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发展、人与自然双赢的理念上,强调“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和“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基础”的思想。生态文明主张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环境正义意味着建立良好的生态秩序,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秩序。环境公平不仅包括人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还包括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所谓“种际公平”就是建立人的权利与动物等自然体的和谐关系。
  我们应该结合生态文明的上述特点和要求,进行环境法学的理论创新,研究一套用法治或环境法律规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研究确定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的先进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调整机制。与生态文明的特点和要求相适应,环境法学应该倡导“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和“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承认生态系统和其他物种的主体地位、内在价值和权利。环境法学不仅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应该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人、人与人和谐相处;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同样应该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物(这里的治指治理和善治即英语中的governance和good governance,物泛指自然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法的目的之一是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该成为环境法学的主导精神。环境法的任务应该是建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法治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对立和人与自然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环境法律应是人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理想的结合,应该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以及人的利益和其他物种的利益。环境法学在追求人类社会秩序井然的同时,应关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有序性,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有序性,通过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学应该在生态文明观念的基础上,运用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实现对传统法律系统的重构和革命,制定良好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律,建立具有统一目标和共同宗旨、内部和谐、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三、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
  
  在人类生态系统中,环境法律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生态系统本身。目前全球正面临着从现代性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的转型,这种转型使适用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适应于垄断资本主义的以集体人(即人的社会)为本位的法律都产生了局限性,而提出了适用于生态文明社会的以人类生态系统为本位的法律。与建设生态文明相伴出现的是环境法律的生态化趋势,即环境法律的生态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其他原因,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现代性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的转变较为迟钝,但目前我国同样处于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到继续深入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新阶段,并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任务。在新阶段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括建设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等内容;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而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人口、环境、资源在内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环境保护居于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是以GDP增长为中心,这种经济建设不是单纯追求GDP增长的经济建设,而是在“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的又好又快的经济建设,是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经济建设。与上述新阶段、新形势相适应,国家要求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我们应以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践,对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做出客观评价,对不符合“历史性转变”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时做出调整,针对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律实施效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力促进适应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建设,使环境法律为实现历史性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应该通过制定环境立法规划,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④的方向发展,在环境法律中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生态视为一个位于人之外的客体,人类生态系统是包括人在内的人与自然共存的有机综合体。生态法与环境污染防治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the ecosystem approach,简称EA)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首先应该通过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制定一部具有生态法特征的《环境法》,彻底改变我国环境立法“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局面,奠定生态法的法律基础,将我国污染防治法律建立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并以《环境法》为龙头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应该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环境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生态化。环境立法应该以“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治观和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思想。应该强调生态公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基础制约观等环境法基本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生态安全第一、生态可持续发展等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将公民权即“公民有在平衡、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作为环境法中的基本权利,这里的平衡指生态平衡,这里的健康指生态功能的完整性。还应该在肯定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上,承认动物、植物和物种的生存权利,以及河流湖泊等有维护其健康生命的权利。在管理体制方面,可以结合大部门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部或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作为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律制度方面,应该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或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社区等)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生态规划制度,包括生态风险评价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监测制度,生态审计制度,生态标签制度,生态税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安全制度。在对生态系统进行法律保护时,应该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区域流域环境管理和生态区(包括生态省、市、县和生态功能区)建设管理方面,应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思想,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采取协调的、参与式的、适用性的管理,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综合管理转变,从行政区管理向流域的系统管理转变,从对自然生态的统治和“善政”向“治理”和“良治”转变,公平衡量、协调和分配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理顺区域内的环境管理体制,科学配置各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广大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和促进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环境监管的综合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在实现环境法生态化的同时,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将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到其他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应通过《宪法》修改,促进《宪法》的生态化。建议将《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宪法》第14条中的“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修改为“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将《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改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宪法》第38条人格权之后增加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生态平衡、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大力推动将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环境公平、生态安全、生态效益、生态补偿、生态税收、环境经济政策、生态损害赔偿、环境犯罪和环境公益诉讼等纳入到有关刑事法律、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中,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②潘岳:《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中国环境报》2007年10月19日。
  ③《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 胡锦涛会见大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
  ④根据有关资料,“生态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广泛流行的一个词汇。到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出版了不少以“生态法”命名的著作、教材或论文,成立了诸如“俄罗斯联邦法院生态法和土地法研究室”等专门研究生态法的研究单位,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生态法律委员会”等政府机构。2002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是使用“生态”术语最多的法律,是一部充分体现生态法思想和模式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重大研究项目《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蔡守秋,男,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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