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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学者對于诉讼时效客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何种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能否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本文将在总结诉讼时效客体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考量权利的性质探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进一步以司法实践为背景深入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内容,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寻找各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和例外,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最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诉讼时效客体基本理论概述
在当前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客体的概念表述不一,尽管各家之言不一,但我们可以从中得见诉讼时效客体的以下问题:其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与一定的时间密切联系,它只有处于一定的期间内才有一定的意义;其二,这里的客体只能是权利,即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而致使丧失的是权利,而不能是主客体意义上的物;其三,这种权利不能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由某种民事责任引发的,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权利;其四,这里的客体是不可以被分割的,它只能一次陛全部丧失,无法部分丧失。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诉讼时效客体,就是直接受诉讼时效约束,在特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下而丧失的权利。
三、对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客体的立法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立法规定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认定为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作为划分标准,一般可以分为四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通说认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如此。下文将逐一探讨此四类手段性权利能否罹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也即为该权利的性质。
(一)支配权
支配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而获得利益,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相对人的利益,且支配权往往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是否怠于行使的表征不明显。其次,支配权的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第三,无论是对财产利益的支配还是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支配力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减损或消灭。最后,支配权的长期怠于行使,对于财产权而言可能会产生表象上的权属不明问题。上述因素决定了支配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抗辩权
抗辩权不必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一方面,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条件,并没有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另一方面,怠于行使抗辩权,将发生请求权主张成立的后果,此不利后果本身足以对其眠于权利之上产生惩戒效果,而无需再为其设计法律制度。故而,抗辩权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台湾学者史尚宽老先生也认为,“抗辩权(催告权、检索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于请求权,于请求权存续之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三)形成权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第一,形成权的义务主体虽为特定,但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仅需被动接受和容忍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第二,形成权产生后往往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为催促权利的行使,法律为形成权设置了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将发生形成权绝对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制度专为形成权而设。因此,形成权当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四)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债权中具有两类请求权,即原权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原权性请求权是救济性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作为基础权利的原权性请求权不能因时间因素而发生减损或消灭,故而此处债权请求权仅指债权中的救济性请求权。基于债权所生的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是诉讼时效的主要客体。王泽鉴先生也认为“凡债权请求权,无论其发生原因及请求权内容为何,均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学界及立法均有不同见解。到目前为止,大致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1)否定说
该学说以学者王利明先生为代表,其认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分开而单独适用诉讼时效;(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而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可适用取得时效。
(2)肯定说
该学说以学者胡长清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之规定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初无区别其请求权系因债权而生,抑或因物权而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宜琛先生、王伯琦先生亦持肯定的观点。即认为它不是物权的内容,是物权的保护手段,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防止在权利上睡眠,其对所有的权利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爱。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尚没有肯定说的立法实践。
(3)折衷說
该学说以学者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的物权上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该学说得到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采用。
3.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一般特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对于因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由于无法恢复原状而造成的损害或对于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侵害请求权分情况而论。对于一时性侵权行为因其已经停止,故不必再责令停止侵权,所以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性。而仍在进行的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则需要停止其继续侵害,对此一般认为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很明显具有较强的人身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小结
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日臻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维护法律利益平衡的宗旨。诉讼时效客体的确定,不仅蕴涵了立法价值选择,而且体现了立法者对法益的衡量。随着效率价值的日趋推崇,亦或引起诉讼时效客体范围的与时扩张。诉讼时效客体研究将使立法的规定更有现实的效益。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学者對于诉讼时效客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何种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能否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本文将在总结诉讼时效客体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考量权利的性质探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进一步以司法实践为背景深入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内容,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寻找各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和例外,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最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诉讼时效客体基本理论概述
在当前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客体的概念表述不一,尽管各家之言不一,但我们可以从中得见诉讼时效客体的以下问题:其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与一定的时间密切联系,它只有处于一定的期间内才有一定的意义;其二,这里的客体只能是权利,即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而致使丧失的是权利,而不能是主客体意义上的物;其三,这种权利不能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由某种民事责任引发的,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权利;其四,这里的客体是不可以被分割的,它只能一次陛全部丧失,无法部分丧失。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诉讼时效客体,就是直接受诉讼时效约束,在特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下而丧失的权利。
三、对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客体的立法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立法规定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认定为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作为划分标准,一般可以分为四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通说认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如此。下文将逐一探讨此四类手段性权利能否罹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也即为该权利的性质。
(一)支配权
支配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而获得利益,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相对人的利益,且支配权往往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是否怠于行使的表征不明显。其次,支配权的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第三,无论是对财产利益的支配还是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支配力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减损或消灭。最后,支配权的长期怠于行使,对于财产权而言可能会产生表象上的权属不明问题。上述因素决定了支配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抗辩权
抗辩权不必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一方面,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条件,并没有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另一方面,怠于行使抗辩权,将发生请求权主张成立的后果,此不利后果本身足以对其眠于权利之上产生惩戒效果,而无需再为其设计法律制度。故而,抗辩权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台湾学者史尚宽老先生也认为,“抗辩权(催告权、检索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于请求权,于请求权存续之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三)形成权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第一,形成权的义务主体虽为特定,但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仅需被动接受和容忍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第二,形成权产生后往往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为催促权利的行使,法律为形成权设置了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将发生形成权绝对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制度专为形成权而设。因此,形成权当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四)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债权中具有两类请求权,即原权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原权性请求权是救济性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作为基础权利的原权性请求权不能因时间因素而发生减损或消灭,故而此处债权请求权仅指债权中的救济性请求权。基于债权所生的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是诉讼时效的主要客体。王泽鉴先生也认为“凡债权请求权,无论其发生原因及请求权内容为何,均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学界及立法均有不同见解。到目前为止,大致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1)否定说
该学说以学者王利明先生为代表,其认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分开而单独适用诉讼时效;(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而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可适用取得时效。
(2)肯定说
该学说以学者胡长清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之规定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初无区别其请求权系因债权而生,抑或因物权而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宜琛先生、王伯琦先生亦持肯定的观点。即认为它不是物权的内容,是物权的保护手段,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防止在权利上睡眠,其对所有的权利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爱。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尚没有肯定说的立法实践。
(3)折衷說
该学说以学者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的物权上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该学说得到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采用。
3.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一般特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对于因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由于无法恢复原状而造成的损害或对于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侵害请求权分情况而论。对于一时性侵权行为因其已经停止,故不必再责令停止侵权,所以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性。而仍在进行的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则需要停止其继续侵害,对此一般认为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很明显具有较强的人身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小结
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日臻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维护法律利益平衡的宗旨。诉讼时效客体的确定,不仅蕴涵了立法价值选择,而且体现了立法者对法益的衡量。随着效率价值的日趋推崇,亦或引起诉讼时效客体范围的与时扩张。诉讼时效客体研究将使立法的规定更有现实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