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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之一是对侦查强制措施实行司法审查。通过考察相关国家令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实践及其相应司法体制差异,结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人民检察院更适宜作为我国侦查阶段强制行为的司法审查主体。就实施步骤来看,率先将侵犯人身权利的侦查强制措施纳入审查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