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六七世纪是英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法律规范开始取代宗教和道德规范而成为社会调节的主要手段,普通法律师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兴起的.作为诉讼的设计师和国家的管理者,在律师阶层的兴起和律师参政的过程中,普通法的权威得到进一步的巩固,这有助于英国社会结构的改善,并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