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成功初查的秘诀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nyang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期主讲】
  张文青 检察官 1988年毕业于河北司法学校,1995年函授学习毕业于河北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自1988年10月进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检委会委员。现任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兼反贪局局长。曾在《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调研文章10余篇。
  任华锋 检察官 现任职于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全文从实践出发,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例举了初查的几种方法;强调“秘”、“细”、“快”、“深”、“谋”五点要素;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列举了四项需要注意的事项。
  
  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一种特殊模式,适用对象是有犯罪嫌疑但尚未被立案的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准确性、立案工作的可靠性,为下一步立案侦查明确方向打实基础,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原来那种传统的“熬鹰”式的办案模式已不适合新的法律要求,因此自侦案件办理重心要前移,初查的重要性也就愈发突出。
  
  一、初查的方法
  
  (一)秘密初查
  秘密初查是初查的常用手段,也是初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特点有三:一是有利于保证侦查的效果,使被调查人没有准备不能采取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反侦查措施。二是有利于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保证侦查的顺利。三是有利于保证善后影响的消除,因为是秘密初查,一旦所查事实不存在,也就随弥于无形,不会给被调查人造成声誉上、精神上的各种不良影响,压力,从而减轻了善后工作的负担。
  (二)公开初查
  公开初查是秘密初查不能或没有必要实施时所采取的初查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案件线索。这种情况因举报、控告方和被举报、控告方对问题和矛盾焦点均已公开,或已公布于社会,再进行秘密摸排已无意义。例如: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天价烟被媒体曝光后,江宁区党委随即令其停职,并责令纪检检察部门对其调查,这类案件的调查就是公开初查。
  2.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内部已对被调查人进行了调查,并已公开结果或做出处理决定的,这类情况对被调查人来讲已无秘密可言,秘密调查已无必要性和可能性,故而适于公开初查。如:笔者在办理本县电力局会计王某挪用公款案时,由于之前其单位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理,因此我们采取了直接调取账目,直接询问当事人的公开初查方式,仅用一天时间就对其立案,从而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3.影响较大的窝案、串案,或共同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涉及面较广,客观上很难做到秘密初查。例如:2006年笔者参与查处的本县教育系统单位行、受贿系列案件,涉及新华书店、校办工厂、各乡镇教办室等十几个单位,客观上不可能有秘密可言,故而采用公开初查,抢抓时间、提高效率,同样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就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收集、调取与案件线索有关的材料证据,在此基础上判断被调查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可能,这种初查较多应用于一些线索明了,案情比较单一的案件。
  (四)间接调查
  间接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线索尚不清晰,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直接调查的,或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部门出具专门调查结论的案件。通过对间接调查的材料进行分析,确定是否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如调取银行存款,审计工程项目、财务账目等均属于间接调查。
  (五)联合调查
  对那些问题复杂、专业性强,多种违法违纪行为交织,可能涉及多种罪名的线索,应采用联合调查。如,与纪检、审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有利解决检察机关受传唤时间限制、手段措施不多、专业知识不足、人力物力有限等困难,从而赢得工作的主动性,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六)特殊调查
  特殊调查是一种非常规的初查方式,是在一般调查方式无法或不利进行的情况下所使用的特殊方式。
  1.伪装调查。以其他身份人员接近被调查对象,在其毫无防范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例如,我们在初查防疫站会计祝某某一案中,初查人员就以教育局有关人员的身份,以谈业务为名与其接触,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圆满地结束了初查。祝某某直到被传讯至检察院后才如梦初醒。
  2.安置耳目。在特别情况下,可秘密发展与被查单位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充当线人,有意靠近初查对象,套取情况,随时汇报,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秘密监控。对欲初查对象进行长期秘密监视、控制,收集证据,待到时间成熟时一举拿下。如某县检察院在对该县医院有关人员收受回扣调查中,在摸清了当事人收受回扣的时间、地点后,对行贿人、受贿人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秘密监控,制作了大量的音像资料,从而一举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7名。
  4.欲擒故纵。对于初查中无法找到突破口的,可有意打草惊蛇,故意留下疏漏,暗中布控监视,诱使其与同案人、关系人会见或通话,从中找到线索,完成初查。例如,我们在对王某、李某行贿案进行初查时,因为提前二人已订立攻守同盟,都以记不清为由隐瞒实情。于是我们有意制造让其二人独处的机会,而在监控室对其录音录像,从而获取了两人密谋的证据,完成了初查。
  
  二、成功初查五要素
  
  第一要素:突出一个“秘“字。因为绝大部分案件的初查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做不到“秘”就会使被调查人有所准备,导致串供、串证,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致使案件初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二要素:讲究一个“细”字。要尽可能地详细、全面地掌握、了解对被调查对象情况。例如其个人性格、兴趣、经济状况,近亲属的情况,社会关系等等。只有掌握了详细的情况后,才能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正确分析判断案件、突破案件。
  第三要素:追求一个“快”字。闪电般的初查可使被调查人促不及防,有利于办案人员抓住战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完成案件的侦查。否则初查时拖拖拉拉,冗长繁琐,则会贻误战机,鸡飞蛋打。
  第四要素:力挖一个“深”字。只有深入初查才能发现问题,才能了解其真实面目。例如对账目的审查,从账面看很难发现一目了然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虚列开支的真实性,收入情况等等做深入地了解,才能确定是否存在问题。例如我们在对某村会计田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初查时,前两次从账目上均未发现问题,随后我们又对其账目进行了深入挖掘,将其现金来源、去向及中间的每个环节通过银行进行了逐笔详细核查,终于发现了田某挪用公款100余万元的事实。
  第五要素:树立一个“谋”字。所谓“谋”是指在初查前的谋划工作。初查前办案人员应集思广益,深入探讨,制定详尽的初查预案,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真正做到“运筹帷幄之间,决胜千里之外”,始终掌握主动,一举成功。
  
  三、初查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一,初查必须依法进行。初查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制做法律文书的,需要初查人员出示证件的,都必须办理完备。初查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有随便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而保证初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初查一经开始,初查人员要时刻与上级领导保持沟通,严格按初查预案规定进行。遇有意外情况,先请示后实施(紧急情况除外),需要查封、扣押账目、物品或接触询问被初查对象的,需报检察长批准后方能实行,保证上级领导随时掌握情况,以总揽全局,统一调度。对使用特殊手段进行侦查的,则要依照规定,向有决定权的上级汇报请示。
  第三,应做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初查协调工作。检察机关的初查既有控申部门的初查也有自侦部门的初查。如果两个部门各行其事,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有可能浪费案件线索资源。在初查上,检察长应将两个部门统一协调,统筹兼顾,互相沟通。对有可能立案的线索的初查,由自侦部门进行,其他问题的初查,由控申部门进行,分工明确互不重叠,既能节省资源,又能达到最佳效果。
  第四,把握好初查的尺度。对案件的初查,需要秘密进行的,应以不泄密、不暴露为底线。对当事人个人的调查,除了保证秘密的底线外,还要以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初查的时机、时间、深度、广度均应在以上前提的基础上,由初查人自行把握好,不能决断的,向上级请示,由上级领导决定。
其他文献
内容摘要: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刑事政策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本文在对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探究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探索了我国和谐社会视野中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刑事政策 法治化 常识、常理、常情    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这个名词可以有两个含义。一是普遍意义的,即从如何处理犯罪问题与他社会问题的关
审查逮捕方式主要解决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审查逮捕方式基本上坚持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价值目标取向,但由于相关规定不甚完善,现实和理论存在较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案情]苏某系国有烟草公司采购员,2001年3月,苏某在受公司委派到烟厂购计划调拨给公司的“绿屏”香烟时起意盗卖单位卷烟。苏某持单位介绍信从烟厂开出300件“绿屏”香烟提货单
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职员是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企事业管理的基础,没有职员个人的发展也即没有单位的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不断凸显。在国家
梳理近期国内外实施的企业研发投入差异化激励政策,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研发投入财税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