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传播的“长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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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观——从模糊日趋清晰
  
  2008年5月,网上关于“校内网被日本人收购”的传言沸沸扬扬。传言说,“中国数千万精英的真实信息可被敌人掌握”,并号召大家退出校内网。消息迅速在QQ、百度、新浪等论坛和网站,甚至校内网自己的论坛上传播。
  很快,校内网发布公告:“近期有校内网竞争对手在论坛、QQ群里以‘校内网泄露大学生资料’为借口,对校内网进行了无耻的诋毁和攻击,为此我们郑重承诺:校内网绝不会将用户资料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机构、团体和企业,更不会泄露给其他国家。”①在相关的报道中,更是声称“日本软银对于千橡集团的控股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投资,并且保证不会泄露任何个人信息。”
  这个拥有超过2000万用户,Facebook在中国最大的竞争者的公关意识不可谓不强。可是有意思的不是校内网的危机公关,而是无数网民面对这一事件的反应。
  中国的隐私观念一直以“模糊”著称。譬如见面询问去哪儿、有没有吃饭都让外国人百思不得其解。人们对于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调查问卷相对来说,更加随意,甚至引以为乐。
  即便再不在意,隐私的观念也随着时间的递进,日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来。从“校内网事件”就可见一斑。引用腾讯网2008年5月开始做的网络调查数据(截至6月13日):19547名调查者中,有87.08%的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立法保护网络隐私,65.41%的回答者在“隐私问题处理不好,是否阻碍互联网发展?”中选“是”。②
  尽管人们对于自己有没有吃饭、要上哪儿去可能依然不加掩饰,可是对于隐私保护,的确日趋关注起来。
  
  互联网隐私的“长尾”
  
  “长尾”这个词的出现引起了整个世界的轩然大波。不仅有学者认为其驳斥了著名的“80/20”理论,更有人将其上升到趋于“神圣”的高度,认为整个社会的商业模式会因此而颠覆。
  且不论“长尾”是真的有如此巨大的能量,还是书商和学者对于概念的炒作,在互联网时代,它实实在在不可忽视,就连网络中的“隐私”也同样如此。
  通过“80/20”可以知道,80%的人在论坛上、新闻中关注少数20%的人各式各样的花边新闻。当人们挖掘过名流、政要的个人隐私后,当人们对于“芙蓉姐姐”、“艳照门”之类“审美疲劳”以后,剩下的80%相互挖掘的隐私就是所谓的“长尾”。一个校内网空间或一个个人blog也许只会有一个人去探索它的隐私。但是由于有着无比巨大的基数,这些个体加起来,会变得极其庞大,令人难以想象。
  人们创造了一个个平台,将普通人的电子邮件储存在这些平台当中。只要按下发送键,无数的垃圾邮件在顷刻间就会飞遍全城。这个时候人们的隐私“长尾”就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基数,基数越大,命中率就越高。
  网站私自对于网民信息的搜集也是“窥视”这条“长尾”的一部分。Facebook网站的“灯塔”广告就因涉嫌触犯用户个人隐私而遭遇大量投诉。“如果用户在某个合作网站上购买了电影票、珠宝或DVD光碟,‘灯塔’就能将这一购买行为通报给接触到该用户Facebook个人信息的任何人。”③也有大量流言曾称国内某些运营商、搜索引擎、个人网站等非法采集用户信息,难以想象其如果真的实现,n个普通用户的巨大隐私叠加起来,将会起到何种效用。
  如果互联网对于隐私保护不力,潜在的危机就如同一颗原子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无怪乎校内网在流言面前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面对“中国数千万精英”的爆发危机,有谁又会置之不顾呢?
  
  网络发表:蜜蜂之舞
  
  因为出现了互联网,所有的理论都和以前不一样了。我们不再局限于“魔弹论”、“使用与满足”或“创新扩散”。网络的存在让一切都变得不同。
  一项发布在Nature杂志上的研究表明人类是习惯性的动物,大多是多次访问同样的几个地点。该项研究还表明,大多数人的定期移动范围小于10公里。“大量的人们通常在很小的范围内移动,大约在5至10公里以内”,“调查结果还表明少数人群在数百米的范围内移动”。④
  大多数人就像蜜蜂一样,在固定的范围内转圈。人们虽然不会像蜜蜂一样舞蹈,但是类似的,依然可以把信息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即通过网络,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活动、交际范围。
  之所以说隐私的传播像蜜蜂跳舞,是因为我们将信息放到网络上的时候,并不知道除了我们理想的传播对象,还有谁会接收到我们发出的信息。也许我们设置了权限、设置了密码保护——就像蜜蜂舞蹈中的“暗码”一样。但是我们不确定还会不会有别人去破译它们。即便存放在电脑中也一样,我们早已知道,小小的“cookie”并不甜,在不经意之间,也许就出卖了我们。
  传播者将信息置于网络的时候,可能只是为了给特定的对象看,但是在其他地方,还有不是受传“蜜蜂”的大多数,有可能会关注传播者的信息。在特定的条件下,小众的传播还可能会戏剧化地与大众传播互换角色。不想透露的隐私依然会为人所知。
  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发布消息,不知情的,通过出卖自己的隐私,换来了发表的愉悦。但是这种出卖也许并不会带来显著的影响,也许影响的程度,尚不及发表所带来的兴奋度高。
  
  隐私采集:单方向的猫眼
  
  网络中隐私采集分成两类,姑且可以用“合法”与“非法”来划分。尽管在我国的当今体制之中,二者的界限并不明晰,大部分隐私收集处于灰色地段。
  合法的网站利用手头的便利条件搜集用户的信息,如“百度指数”:除却数据,还有曲线图、相关新闻和专业评论等;再如校内,就像上文所说,“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校内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也有不经过批准,擅自搜集的。某学校在完善自己的网站时,就曾经将所有的注册学生的密码印在纸上,让学生们一个个核对是否有误。也许这只是因为不重视网络上的隐私权,所产生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但却足以证明,网站有条件,并且完全有可能搜集、利用用户的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者中间的灰色地段却极其宽泛,从显性的商业用途,比如商家创建招徕某个与己产品相关的集群,以此牟利;到隐性的商业用途,如通过搜索引擎采集信息并进一步加以销售。更多的人不一定为了经济目的,在网络中冲浪,更多地带给人们精神上的满足而非物质满足,这种满足可能是声誉、爱好或其他各方面的满足。在七嘴八舌讨论一个感兴趣的话题当中,他们自己在大多数时候都不会意识到自己已经是一个隐私采集及散发工具。
  在网站搜集用户隐私的时候,用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知情。信息的不对等导致他们对于自己的权利没有特殊的认识,也就很难采取切实的行动去自我保护。网站自身的保密性又极好,除去少部分有能力的“黑客”以外,普通人难以大规模地对其秘密造成侵害。
  唯一一点与猫眼不同的是,当人们在门内通过猫眼向外望时,看到的往往是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网站可能“猫眼”众多,了解起来也更加便利,但是无效信息(噪音)往往会占据很大一部分,需要技术和时间,对它们进行处理。
  
  隐私观念的“集体无意识”
  
  有人盗取地址,所以有了垃圾邮件;有人ps图片,于是有了肖像侵权;有人搜集别人的网络求职信息再转卖,于是有了无德中介。法律中隐私的界限模糊不清,找到占有“长尾”的方法并去实践它,成了很多人谋生的手段和方式。更多的人并不是为了谋生,一窥别人的隐私,只是为了消遣。
  信息爆炸的时代必然也有相应的信息匮乏,既然会有相应的目标受众,网络发行者也同样乐此不疲。很多情况下,一个个体发表侵害别人隐私的言论,另一个个体又跟帖继续侵犯他人隐私,在彼此交流的同时,大量的传者和受者都没有注意到自己行为的影响。心理学上把它叫做“集体无意识”,可是被有意识的网络平台操控着,最后的得益者是这些网站。
  弥尔顿在《论自由》中说,“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在渗入到细节的“长尾”之中,有人提供了平台,有人推动了炒作,有人的隐私却因此受到了侵害,甚至无力呻吟。
  如果说Web2.0是由公众自我创造信息、自我传播、自我反馈的伟大创举,那么Web2.0的网络平台就是不同公众信息的推手和监控者。在巨大的“长尾”中,如何有效减少信息污染源,并在纷杂的环境中盈利,已经成为网络平台面临的一大难题。
  并不是说网络平台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保护顾客的隐私,而是很多情况下,网站的使用者并不知道利用网站提供的技术手段,去实现对于自己的隐私保护。
  同样以校内网为例。不论在个人基本信息还是文章、留言板中都可以设定“谁能浏览”。但是有多少人会去设定这些权限,我们不得而知。
  校内网的服务条款中也明确表示,“校内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校内网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校内网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校内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也许有的使用者会对此产生异议而停止使用,但是又有几个人在注册前、注册后会去看它的服务条款呢?
  
  “长尾”也需要规范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互联网,还是个嗷嗷待哺的孩子。转瞬之间上网人数就超越美国,成为互联网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由于发展过快,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还在完善之中。
  隐私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因此,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内容较为丰富,隐私主体应当享有对于隐私的控制权和使用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⑤
  但是目前我国民法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来保护,而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保护的力度较轻、界限也比较模糊。因此才会出现个人或商家将人们的隐私长尾搜集使用的现象。加之中国传统观念中,就对个人隐私不甚重视。“保护隐私”甚至会被看成异类,因为大多数人在侵犯别人的隐私时,并不知觉。
  “圣人: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⑥如上文所说,传统观念中,人应该无私无欲,自己在下,利他在上,等级观念分明,个人是没有自我的。就更不用说自我空间、个人隐私了。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网络变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集合体。且不论网络上时时更新的海量信息,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让人参悟不透的谜团。古老的传播观念在网络的沿革中发展,作为网络的主体——成千上万的人,他们的隐私、隐私观、相互之间交会隐私的行为和对其规范更是纷繁复杂,多样化的信息和现象面前,人们也从戛然止步,到规矩其身。让任何人在规矩不清、赏罚不明的情况下,律守道德层面都是不道德的。只有仔细研究,逐步制定一系列规范,才能让网络生活更加有序、规范。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只有规范、有序的市场,才能让商家采集信息的时候更为放心。用户也才能更好地从这些合法的数据采集中获利。
  
  注释:
  ①《致全体用户公开信》,“校内网”http://www.xiaonei.com/
  ②“2008年5月17日世界电信日有奖调查之‘网络隐私’”,“腾讯网”http://vote.qq.com/cgi-bin/survey_project_stat?pjtld=13053&rq=yes.
  ③《V-MARKETING成功营销》,沃顿知识在线,http://finance.qq.com/a/20080116/002166.htm.
  ④BBC新闻,http://news.bbc.co.uk/2/hi/science/nature/7433128.stm,翻译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33950/9053.
  ⑤张新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1页,群众出版社。
  ⑥《老子道德经》,第五章。
  
  参考文献:
  1.安德森[美]著,乔江涛译:《长尾理论》,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2.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3.徐剑:《成功经理人与二八定律和长尾理论》,易迈网络,2006(2)。
  4.汤代禄等:《互联网的变革:Web2.0理念与设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编校: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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