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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作为港澳特区间首个民事司法协助安排,延续采用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模式,回应了有关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理论争议,明确了特区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和协商主体,完善了生效程序,并进一步表明特区间开展民事司法协助事项属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包括安排性质的模糊性、达成和生效过程效率较低、签订主体与批准生效主体不一致可能存在的安排能否通过以及能否原样通过的风险、中央对安排内容是否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滞后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