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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形式,并非毫无疑义,但由于不作为与作为在原因力上的差异以及为了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肯定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先行行为应当由刑法明定化,它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危险前行为使其置于保护被害人特定法益的地位,而该地位本身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