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半熟社会中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转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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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关系类型已从熟人社会过渡到混合型半熟社会。随着高校和社会的融合逐渐加深,由德化向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转变已成定局,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提高对法德关系的认识水平,正确定位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价值,深入研究应对高校和大学生群体客观现状中有利于和不利于推行法治化管理的问题的对策,做依法治国道路上坚定的法律推手。
  关键词:法治化模式 半熟社会 关系距离 法律量
  
  0 引言
  在多年的高校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碰到过许多发人深思的案例,也很困惑于它们似乎“合乎情理”的平息途径,有些案例在众多高校中都有,平凡而典型。笔者试着将它们放在一起作比对分析、研究对策,供大家参考和指正。
  案例一:20岁大二女生A在网络聊天中结识了一40岁山东离婚带子女的男子,不久后逃学到山东。学校和父母屡劝不归,称此为人生重大抉择。后自知受骗,终返校,其父称“无脸继续读书”,学校也因其“旷课已达开除规定”有劝退之意。后A “自愿”退学。
  案例二:大三同班男生A、B在体育比赛中发生冲撞,A将B踢成重伤,学校报案。B父称只要赔付调解款项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为该调解撮合人,并言如不赔付就交派出所处理。A按协议足额支付,后B又将超医疗费部分退还。A、B同受学校记过处分。
  从两个案例的发生原因、侵害主体和受害对象、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处理方式和结果等进行比较,不难看出“情理”与案件性质、行为危害程度、处理结果之间的悖论,尤其是对侵害主体和受害对象的错位对待。然而,更让人忧心忡忡的是高校对自身角色的定位。很显然,我们没有看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高校应有的理性目光、合法手段,它反而是顺应了落后的社会传统(如鄙视一些特定的受害者),有意识地将法的威慑当成了可供选择的某种威胁。笔者认为,这与高校在现今社会转型转轨时期、实现依法治国道路上未能认清当前社会关系特征,清醒地估计自身角色价值,研究高校大学生客观现状和教育管理前景,明确法律和道德、立法者和执法者关系有着很大联系。
  1 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转变的社会背景和理论依据
  中国正经历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和转轨,既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阶层正在进行激烈博弈和分化整合。高校作为社会一单元不可避免,而且它目前所经历的学生结构变化、教育方式方法变革、各种配套制度改革等反而冲击着传统教育思维脆弱的神经,成为介于社会和家庭之间一道独特而耐人寻味的风景。如何借着改革大势实现自身的转变和发展,首先要从社会关系角度出发认清当前社会大现状,以便及时调整处理高校内外各种关系的方法,从而为高等教育管理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既非社会本位又非个人本位,而是伦理本位。这种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我们称为“关系社会”或“ 熟人社会”,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用以调整和约束人们关系和行为的手段主要是非正式制度,它包括个人的声誉、集体荣誉、血缘和姻亲关系形成的家族、地缘关系形成的自然部落等。因为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并在长期的相互影响中自成一套规则来制约违反者,受尊敬的长者大都有“一呼百应”的能力。但是,现今社会的行动逻辑与熟人社会相比已有天壤之别。如今,由于经济发展、制度变迁、人口流动、工业进步、科技信息发展等早已打破了原有的“大家庭”格局,人们之间相互的熟悉程度和影响力减弱,大家更关注自身生存、发展、权利,强调个性空间,价值观和道德观呈多元化趋势,既有社会结构的解体正如同原始社会酋长尊严必将过渡到封建皇族权威再到资本社会贵族权势一样,势不可挡。社会中屡见不鲜的“杀熟”现象就是最好例证。只不过,中国社会关系的类型过渡因千年根深蒂固的儒家传统影响久而深,所受冲击最强、变革难度最大、道路也愈漫长而已。
  那么,目前中国社会关系的发展与以前有什么不同呢?又应如何顺应形势及时调整思路转变管理方式呢?
  费孝通先生以内外有别的心理和行为为标准,将中国人的关系分为自家人和外人。黄光国先生则以情感和工具成分高低将中国关系划分为情感型、混合型和工具型三种。从社会演变的纵向角度来说,外人必将越来越多于自家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将从情感型经历混合型然后过渡到工具型。以社会变革的横向角度来说,则必然不能断言其是某种纯粹的“自家人”社会等,而是某一种关系类型占主导地位。与此对应,社会呈熟人社会、半熟社会和非熟社会三个阶段,其中工具理性成分呈递增趋势。显然,介于熟人社会和非熟社会、关系社会和公众社会时间的半熟社会是中国目前社会关系的最好写照——情感和工具理性成分兼而有之又难分伯仲。根据社会学、关系学等领域成形的研究理论,结合中国现状,中国显然已经步入“半熟社会”。
  不同阶段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不同,熟人社会借助于非正式制度,公众社会选择用正式制度即规范性法律文件,半熟社会作为社会关系的转折期,历时最长,传统和现代因素、情感和工具理性的冲撞最激烈,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并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应为上策,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尤其当道德观和价值观难以统一、非正式制度和法治原则、国家法律规范发生根本冲突时。
  半熟社会必须着力推动规范性管理和法治建设,专家研究理论和中国社会现实都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法社会学家布莱克认为,关系社会转变的过程应当是法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原因是关系距离和法律量正向相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距离越远,法律量呈增多的趋势,而关系密切的人们之间法律是不活跃的。也就是说,关系距离的量(关系亲疏和远近)和国家正式制度法律规范适用的量是正向相关的,关系越近,法规适用可能越低,关系越远,法规适用可能越高。在混合型半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情感纽带逐渐松弛,工具理性愈发膨胀,社会关系更显简单,道德标准呈多元化,迥异于传统社会“七大姑八大姨”复杂的亲属关系。然而,也正因关系界限分明,结构单纯,遇到矛盾纠纷时,以前说不出口的话,摆不出来的事等,凡是倾斜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因素统统可以作为对抗理由—呈现于公权力或众人面前,利益交锋的多角度、多层次和高对抗使得通过个人影响力、家族威望、亲属关系等来调解的手段再不能胜任。现代社会中更有些纠纷,如青年男女网恋到网婚却从未现实谋面等,完全不能依赖信赖、道德、中人调解等传统手段,而只可求助于凌驾于这种关系之上当事人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力量—公权力,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正式制度法律规范。由此看来,是社会演变选择了法律手段作为社会转型期解决人与人纠纷的主导方式,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在这种大背景下再将非正式制度和传统手段用于本应由法律调整的关系只能说是一种令人惋惜的退步,尤其当这种现象屡屡出现于教育前沿阵地高校时。中国自1996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顺应了历史的抉择,符合时代需要,多年来一直在努力践行。高等学府理应吹响改革冲锋号,推崇依法治校,为社会输送具备法律素养的高层次人才,这也是现实所需、时代所求。
  2 实现教育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转变的几点建议
  2.1 转变和提高对传统德化教育管理手段和现代法治教育管理手段关系的认识 高校对法地位、法手段、法作用于其教育教学管理的认知水平影响着法适用的广度和深度。长久以来,我们比较重视用德化方式来教育学生,最常见的就是身教和说教。然而高校教师年轻化、价值观多维度的现状要求我们对在传统观念影响下预定的美德期望值不能太高,学生群体道德观的多元化和高校与社会融合度的逐渐增高也给传统德教方式提出了新挑战。曾有人动用了相当规范的手段来提升师德—2008年6月陕西汉中勉县教育局规定,高考的监考老师在余震发生时,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才能离开考场,违反规定的,将给予停职或开除的处理。网上有一则评议认为:教育部门以一纸冷冰冰的文件将高尚的师德规定为必尽义务是对一个群体生命的漠视!进一步分析,以严肃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将未来实现的可能性终极目标,以必尽义务的方式定格在其辖下所有教师身上,无异于饮鸩止渴。即便是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和时代,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思想不同,能够舍己为人的必是少数而已!而且,文件制定主体的身份也让所有人对法律规范产生了道德允许范围内的极度反感,将法律和道德推向了水火不容的境地!
  法和德本是相融、相通、相互扶持的。梁治平说,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只是,具体情境千变万化,其中的复杂情形往往有我们难以理会之处。最详尽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人情”。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因此现实个案子脖颈中总少不了善体法意,顺遂人情。实际上,国内外几乎所有法学领域的研究都表明,法律和道德不是对立关系,只是在形式上、手段上、方式上不同而已。萨伯认为,“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多元社会中,那些要求我们以正义名义把法律抛诸一旁的人显然假定,我们个人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完全一致,法官应忠诚于法律和职责,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再危险不过的。”邱兴隆也曾论到,在法学家眼中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任务仅仅在于将法理性变成理性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立法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酝酿过程,须将情理、良知、报应等道德因素充分渗透,可以说法就是为了德而立,二者并不矛盾,法不能按个人好恶去选择用与不用或怎么用。如果我们允许法官加入个人情感,符合常识推断的彭宇案判决书,为何为世人诟病?既然我们不允许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和个人道德观,为什么在处理自身纠纷时,尤其是应该适法时都大胆地将法律拒之门外(如文始案例1、2)?不仅如此,我们还将法的威慑作用当成了一种恐吓手段强加自身道德意志于他人(案例2)。因此,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立法和执法的关系是当务之急,有了科学理论的指导,才能避免滥用小群体道德观而压迫道德观不同的群体和个人,才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管理对国家、社会和青年一代的价值作用!
  2.2 深入研究自身教育管理现状和发展前景,认清法治手段广泛而深入应用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急迫性
  2.2.1 高校招生规模急剧膨胀,多校合并风行一时,“分校”、“二级学院”遍地开花,使得人事变动频繁、学生数量累增、竞争更加激烈。这种竞争普遍存在于高校各个阶层和领域,进一步拉大了各种主体(总院、分院、学校管理层、老师、学生)之间和它们自身内部的关系距离,由初期的戒备和对抗经过磨合转变来的分工合作已经远不同于以人格、信任、情感为基础的传统合作模式,而是通过协商确定以便共同遵守的合法的权益分配契约(表现为制度、规章、章程等)来维持秩序。贺雪峰认为,在半熟人社会中,人们(村民)之间已由熟识变为认识,由意见总是一致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由自然生出规矩和信用到相互商议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笔者认为,只有这种制度压力才能替代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将众多的想法和行为局限在一个可控范围,所以,法治化规范管理是应时之需自然生成的。
  2.2.2 高校学生社团名目繁多,领导产生方式基本“民主化”,为法治化管理创造了条件。以往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的班委、以学生会为单位的负责人的产生,基本是由老师推荐和任命,大多品学兼优并被大家所关注、熟识,能够在双重信任的基础上获得一致认可。如今,由于上述所论诸多因素(如师生关系的变化、总院和分院设置等)的影响,熟悉程度远非既往,个人成就方方面面,品行标准众口不一,直接任命不被取信,应时的“民主选举能人”方式脱颖而出。从任命走向民主选举,是时代的选择,是半熟社会的一大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熟人社会中的选举只是一种对某公众人物的认同形式,这一公众人物在大家心中是早已有了具体形象的特指对象。而半熟社会因缺乏深入了解,拥有选举权的人对未来的领导行为没有预期,划定候选人范围、短期内增强了解并“挑出”比较中意的对象就成为“无奈之举”。候选人要做的就是通过谋划、利益许诺、煽情演讲等手段,尽情发挥其竞选技术和艺术、个人感染力增加成功机率。那么,当权衡了任命和选举后我们仍然钟情于后者时,惟一可做的就是如何去规范选举,从而做到起码的“程序正义”,尽量避免不健康倾向和领导人的短期行为。
  2.2.3 大学生客观现状凸显高校实行法治教育管理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急迫性 大学生入学年龄98%以上处于19~20周岁这个档次,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而言,都是人生关键的转折期,再加上从中等学校封闭式管理和高考紧张期骤然过渡到高校开放式管理和心理松弛阶段,新环境新事物对他们构成了极度诱惑和迷惑,压力的极限释放也使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不假思索地接受一切。据统计,历年高校新生受骗人数呈递增趋势。他们渴望赚钱而厌学打工(此类打工完全是和专业无关的简单劳动),渴望摆脱羁绊(父母的经济控制和感情约束)、感情泛滥,这一切都发生在他们完全不社会化和不完全社会化又期望尽快融入社会的情绪化阶段,同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主体他们又必须为自身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直接结果就是对人际关系警惕性上升和对社会诚信度降低,即使是大四学生,就业觅职期间被骗也不在少数(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学习优秀者),这与劳动法规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缺乏也有很大关系。
  众所周知,道德要求是非强制性的,而法律义务和责任感是不能选择抛弃的。所以,高校的适应性教育当为教育管理工作中重中之重,目的是教会学生用法律头脑理性思考问题并清醒预期行为后果,以应付这个诚信普遍缺失的市场经济社会,尽快向完全社会化靠近。
  大学生人数众多,阶层不一。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几乎所有差异—贫富分化、民族风俗、村镇差别、南北习惯以及家庭综合实力、身份地位等都会在短时间内积聚坐落在城市地段有限的高校地域范围内。这些差异会使一部分大学生,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学生原本单一纯朴且片面的平等观顷刻倒塌造成心里极度失衡,给高校教育管理增加压力甚至带来不安定因素。自卑和自负、不满和自满总是结伴而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因差距带来的优越感而染上一些不良习惯。近年非常极端的案例人物如马加爵、殷兆辉、刘海洋等可为典型范例。这些复杂的客观现实和主观变化分化了学生的共性,疏离了集体意识,使德化说教式教育更显苍白无力甚至产生反效应。这点从大学生对泛政治化的“思想道德课”的认识和评价可见端倪—多于95%的人认为道德情操培养很重要,而多于90%的人都对该课程“不感冒”,说明德教很重要只是手段方法不理想。既然法与道德并行不悖,法治教育又往往可以通过鲜活的案例与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高校管理者应抓住时机,在现实教育管理中亲体力为身先士卒,树立健康向上的时代形象!
  3 结语
  中国社会关系类型已从熟人社会过渡到混合型半熟社会。高校和社会的融合度逐渐加强,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的应用已成定局,高校的管理现状提醒教育管理者必须加强研究,转变观念,正确定位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价值,以便应对高校和大学生群体客观现状中有利于和不利于推行法治化管理的问题的对策,做依法治国道路上坚定的法律推手。
  参考文献:
  [1]《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贺雪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1月,第43卷第1期。
  [2]转引《走出关系社会的法治》.郭忠.《现代法学》2001年10月.第23卷第5期.
  [3]《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费孝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美国教育法制的制度和精神》,姚云著,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P119-139.
  [5]《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邱兴隆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6]《洞穴奇案》.(美)萨伯(Suber.P)著.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6月北京第一版.
  作者:郎爱云,1973年生,女,汉族,山西人,防灾科技学院,经济管理系团总支书记兼学办主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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