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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现实复杂多变、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但仅仅依靠民选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还需要设置相应的更为直接的民主参与制度来反映各种利益主体的意愿和要求。本文分析了法运行中公民参与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表明了参与制民主制度化的可行性和紧迫性,并以立法参与、行政执法参与、诉讼参与为重点,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制度的主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