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制止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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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83条授予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以“制止权”:当土地管理机关责令非法建筑人拆除非法建筑而其继续施工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但是,“制止权”属于行政执行权,采取告诫的方式较为适宜,不可强力为之。如果行政机关不当地行使这种权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至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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