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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须建立在科学的法律供给之上。《集会游行示威法》因其历史原因,未能实现回应当代公众参与需求、构建利益表达渠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集会游行治理法治化、减少社会稳定压力的社会功能而应进行修改。立法者宜在转向更加开放的修法取向指导下,有序扩大获得许可机会,以适应维护社会韧性稳定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