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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