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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过程中,部分商人团体不但促成有效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稳固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作者从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人情信用机制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以加深学界对明清“国家-社会”演变关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