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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详细阐述了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从“补助”、“补偿”发展到“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兼具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发展到纯系精神抚慰,又发展到纯系财产损失赔偿的巨大法制进步,并用“抚养丧失说”及“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以期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更科学,实践中价值取向更平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
一、 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
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65)法研字15号、(65)公(治)字第434号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私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亡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发给抚恤费。”该复函说明了死亡补偿费兼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十几年的过程,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从“补助”、“补偿”发展到“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兼具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发展到纯系精神抚慰,又发展到纯系财产损失赔偿,是法制上的巨大进步。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民法学理论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在此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分析,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方面损害,另一是非财产方面的损害即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知道理论:一是“抚养丧失说”,一是“继承丧失说”。
(一)“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性质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侵权责任人应当其损害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解释应理解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由此可见,在“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继承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同样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继承丧失说”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三、死亡赔偿金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解释》中的术语问题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此条中的“死亡补偿费”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存在矛盾,是在一个司法解释中用两个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同一个法律概念,容易让人疑惑不解,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的严肃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判赔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两点应予明确:第一,民事纠纷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是提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的双向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应给予支持,而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仍不在赔偿范畴。
(三)死亡赔偿金的获赔金额在城乡居民间差距较大
《解释》将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51.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71.10元。苦有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则城镇居民可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为159026元,而农村居民公能获赔63422元。《国家赔偿法》明确受害公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没有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或是否是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区分,建议应从立法上采取一定措施缩小城乡居民赔偿金额差距,以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人的生命权是人权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权都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财产损失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有通过广大法律专业人士用司法实践,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弥补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最终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程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司法,2004(2).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
一、 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
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65)法研字15号、(65)公(治)字第434号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私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亡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发给抚恤费。”该复函说明了死亡补偿费兼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十几年的过程,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从“补助”、“补偿”发展到“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兼具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发展到纯系精神抚慰,又发展到纯系财产损失赔偿,是法制上的巨大进步。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民法学理论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在此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分析,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方面损害,另一是非财产方面的损害即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知道理论:一是“抚养丧失说”,一是“继承丧失说”。
(一)“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性质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侵权责任人应当其损害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解释应理解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由此可见,在“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继承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同样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继承丧失说”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三、死亡赔偿金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解释》中的术语问题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此条中的“死亡补偿费”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存在矛盾,是在一个司法解释中用两个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同一个法律概念,容易让人疑惑不解,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的严肃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判赔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两点应予明确:第一,民事纠纷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是提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的双向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应给予支持,而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仍不在赔偿范畴。
(三)死亡赔偿金的获赔金额在城乡居民间差距较大
《解释》将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51.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71.10元。苦有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则城镇居民可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为159026元,而农村居民公能获赔63422元。《国家赔偿法》明确受害公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没有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或是否是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区分,建议应从立法上采取一定措施缩小城乡居民赔偿金额差距,以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人的生命权是人权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权都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财产损失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有通过广大法律专业人士用司法实践,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弥补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最终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程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司法,2004(2).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