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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隶属于《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官司。在该案中,赵俊萍被认定用编发短信的方式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赵俊萍被当地法院判定构成诽谤罪和偷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朱文娜的报道中,两次提到了张志国。
报道出来后,西丰县认为这是一篇严重失实、带有恶意诽谤性质的文章。1月4日。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与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来到北京,要求《法人》杂志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已经立案。
显然,较之此前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海南“儋州歌案”等一系列“现代文字狱”,这起辽宁西丰的“诽谤案”更是走向了极端。
朱文娜记者“诽谤”的是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罪”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位“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到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不过,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一见到朱文娜,就指责她的报道对西丰县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并质问朱文娜报道为什么不和他们联系。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形象”、“影响”的帽子有多大,有多重。还有,记者采访报道权是法律赋予的,根本就不需要西丰县政法委来赐予,那么,朱文娜记者的采访报道,又凭什么要政法委批准?
所幸的是,朱文娜记者还没有被抓走。西丰县后来也承认,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可是,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其他的记者还能像朱文娜这样幸免于公权力的谋害吗?
一切又回到那个老课题,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如何将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执法机关执法者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限定的轨道之内。这个老课题解决不好。权力失范现象还会出现,而此类“诽谤案”也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甚至会发生得更怪诞,更极端。
报道出来后,西丰县认为这是一篇严重失实、带有恶意诽谤性质的文章。1月4日。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与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来到北京,要求《法人》杂志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已经立案。
显然,较之此前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海南“儋州歌案”等一系列“现代文字狱”,这起辽宁西丰的“诽谤案”更是走向了极端。
朱文娜记者“诽谤”的是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罪”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位“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到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不过,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一见到朱文娜,就指责她的报道对西丰县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并质问朱文娜报道为什么不和他们联系。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形象”、“影响”的帽子有多大,有多重。还有,记者采访报道权是法律赋予的,根本就不需要西丰县政法委来赐予,那么,朱文娜记者的采访报道,又凭什么要政法委批准?
所幸的是,朱文娜记者还没有被抓走。西丰县后来也承认,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可是,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其他的记者还能像朱文娜这样幸免于公权力的谋害吗?
一切又回到那个老课题,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如何将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执法机关执法者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限定的轨道之内。这个老课题解决不好。权力失范现象还会出现,而此类“诽谤案”也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甚至会发生得更怪诞,更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