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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2011 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七个碳交易试点,为推动全国碳市场进行初步探索。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虽初具雏形,但在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等问题。应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市场监管力度,制定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科学分配初始配额,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最终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起规范、科学、活跃、可持续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问题 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积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降低排放水平,用更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2011 年10月,国家发改委确定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进行碳交易试点工作,并计划于2017年开展全国性的碳交易工作。碳交易市场,是指由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活动和金融活动所组成的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来源于温室气体国际减排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量的目的,《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以下简称CDM,目前CDM是唯一得到国际公认并于全世界通用的碳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ET)。根据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分为两种型态:配额型和项目型。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我国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5年9月,我国提出到2030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并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碳交易通常从两个方面开展,即基于项目和配额的碳交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仅开展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活动,还以试点区域为主进行碳配额交易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即 CDM; 二是自愿减排项目,即VER, 国内部分企业或单位为了维护企业形象或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自愿性地购买相应指标以抵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三是强制减排项目,2013年,我国第一个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于深圳正式运行。
(一)我国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自我国实施CDM机制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专门负责國内CDM管理,同时推出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以保障中国CDM机制顺利推行。根据不同的减排类型,我国CDM项目分为节能和高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甲烷回收利用、N2O 分解消除、HFC-23分解、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其他项目等9大类。我国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参与的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 ,根据 UNFCCC 的统计,截至2015年7月4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有3807个,目前,无论是从注册项目角度,还是核证减排量方面,我国已成为国际上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CDM项目每年提供全球约 70%的 CER 需求。各地依托自然资源禀赋及经济优势积极开发CDM项目,初步形成以环渤海区域为核心的沿海风电集聚区,以云南、四川为核心的西南水电集聚区,以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等西北部省区为核心的陆上风电集聚区。据易碳家了解到,其中,云南、四川、内蒙古、湖南、甘肃等中西部地区利用水利、风能等自然优势,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前列。
(二)我国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转型的逐步推进,碳交易市场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2011 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七个碳交易试点,并将 2013 年至 2015 年定为试点阶段,为推动全国碳市场进行初步探索。我国7个碳交易市场既有相同点又各具特色。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色。从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看,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碳市场仅纳入二氧化碳作为控排气体;而重庆碳市场却纳入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全部6种温室气体。从覆盖的排放源看,各试点省市碳市场均将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作为管控对象;另外,上海和深圳碳市场不仅纳入了固定排放源,还纳入了移动排放源如航空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而其他5个试点碳市场仅纳入固定排放源。就覆盖行业来说,各试点碳市场均覆盖了第二产业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如电(热)力、水泥、石化、钢铁等行业;并且北京、上海和深圳碳市场还纳入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对于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而言,湖北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最高,即2010和2011年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排放量在1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排放门槛为特定时期年排放量为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北京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门槛为2009-2011年年排放量为1万吨CO2当量及以上;深圳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门槛最低,为年排放量3000吨CO2当量以上。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总体来看碳排放交易试点成果显著,截至2015 年 8 月底,我国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 4024 万吨,成交额约 12 亿元; 累计拍卖配额约 1664 万吨,成交额约 8 亿元。而被纳入排控体系的企业履约也在上升,2014 年达到 96% 以上,2015 年履约率达到 98% 以上。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等问题。
(一)法律法规基础薄弱 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清晰明确的界定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是发挥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阶段相关立法仍然相当匮乏,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依据,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碳交易还处于一种自发管理、自我约束的状态。
(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虽然属于一种自愿性交易行为,但也要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监管存在很多不足。硬件方面,监测技术设施的开发利用不足。软件方面,缺乏具体的检测标准;交易审批程序不够具体和完善,缺少可操作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报告制度、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造成碳排放交易市场难以建立起完善的交易平台。
(三)减排区域分割特性明显
我从市场构成上来看,目前主要以 CDM 项目为主, CDM 项目从地域来看,分布不均衡,项目分布不平衡,西多东少;欠发达地区多、发达地区少。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如云南、四川、内蒙等地的 CDM 批准、注册、签发项目数量较多,但东部发达省份金融资源相对丰富,因此在建设碳交易市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金融资源与碳交易资源匹配矛盾。项目数前三位的云南、四川和内蒙古水能和风能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而项目数较少的江苏、上海和浙江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对于能源的需求量较大,拥有高层次技术人才优势,具有较高的技术优势,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对于CDM 项目的需求和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要强于西部地区。CDM 项目西多东少的区域分布,不利于我国的发展需求,限制了技术借鉴和吸收的层次,应加强我国的东西合作,通过技术合作与转移促进我国CDM 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
我国碳市场目前尚未把握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价值,由于各种数据缺失,参考标准不统一,加之初始配额规定不明确,致使碳排放交易权的价格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出现市场价格高于真实价值,市场活力无法真正被激发出来。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应以减排为目标,以法律为保障,以市场为手段,引导企业实现低成本减排。
(一)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配套法规建设,确立碳交易的法律地位。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一整套法律框架支撑,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碳交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各项制度、规则确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健全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定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政策。主要指对碳交易制度产生影响的宏观及外围法律政策,如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节能及可再生能源法、污染控制法律制度、温室气体减排法律要求,国家加入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公约及条约等。由于温室气体是最具外部性和公共性影响的污染物,其影响是全球性的,所以各国的行动往往依赖国际或者区际协议。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依据。建立相应的规章和制度,规范碳市场的发展。设立碳交易市場的准入制度、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碳交易的参与者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服务性企业、规则制定者、监管者等,应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碳交易在我国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以及为我国在未来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完善碳交易市场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打破各区域市场的各自为政局面,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以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基础,构建成熟有序的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构建区域性的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作用,平稳有序的推进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三)制定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科学分配初始配额
结合国情,我国应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理论和实践证明,在碳分配方式上,拍卖方式优于免费发放,其过程更公平透明,不仅更易于提供减排激励,而且可以避免配额过剩问题。制定初始阶段免费配额为主,通过有层次、有步骤的发展,最终转化为拍卖发放的分配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总量确定法,尽量减少“一刀切”现象,由于我国地域分布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减排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技术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减排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实现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减排和参与碳排放市场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国内区域明显差异特点。
(四)健全监管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涉及到多个部门及领域,需要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碳减排量的约束合理性和成本有效性。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监管机制。碳排放权的登记、监测与核证就成为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核心。建立碳排放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实体都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完善环境管理监测系统。为了提供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给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建立排放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建立排放许可证跟踪系统,准确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许可证信息。建立碳交易监测体系。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建立企业排放台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加大对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排放,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查处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五)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能为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产业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创新已经成为趋势,并在不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应不断打破行业壁垒,大力推进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提高碳授信、碳理财、碳中介等金融服务的市场影响力,通过专业化的碳金融产品降低企业碳配额交易的潜在风险和履约成本,极大盘活碳金融资产。
【参考文献】
[1] 傅强,等. 低碳经济与中国应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探索[J]. 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 9.
[2] 童磊,等.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 .中国市场,2011, (19) .
[3]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 周晓唯,等.关于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的思考[J] .经济与管理2011,(3).
[5] 李挚萍,等.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6] 王明远.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 6).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问题 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积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降低排放水平,用更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2011 年10月,国家发改委确定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进行碳交易试点工作,并计划于2017年开展全国性的碳交易工作。碳交易市场,是指由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活动和金融活动所组成的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来源于温室气体国际减排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量的目的,《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以下简称CDM,目前CDM是唯一得到国际公认并于全世界通用的碳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ET)。根据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分为两种型态:配额型和项目型。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我国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5年9月,我国提出到2030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并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碳交易通常从两个方面开展,即基于项目和配额的碳交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仅开展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活动,还以试点区域为主进行碳配额交易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即 CDM; 二是自愿减排项目,即VER, 国内部分企业或单位为了维护企业形象或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自愿性地购买相应指标以抵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三是强制减排项目,2013年,我国第一个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于深圳正式运行。
(一)我国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自我国实施CDM机制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专门负责國内CDM管理,同时推出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以保障中国CDM机制顺利推行。根据不同的减排类型,我国CDM项目分为节能和高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甲烷回收利用、N2O 分解消除、HFC-23分解、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其他项目等9大类。我国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参与的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 ,根据 UNFCCC 的统计,截至2015年7月4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有3807个,目前,无论是从注册项目角度,还是核证减排量方面,我国已成为国际上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CDM项目每年提供全球约 70%的 CER 需求。各地依托自然资源禀赋及经济优势积极开发CDM项目,初步形成以环渤海区域为核心的沿海风电集聚区,以云南、四川为核心的西南水电集聚区,以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等西北部省区为核心的陆上风电集聚区。据易碳家了解到,其中,云南、四川、内蒙古、湖南、甘肃等中西部地区利用水利、风能等自然优势,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前列。
(二)我国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转型的逐步推进,碳交易市场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2011 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七个碳交易试点,并将 2013 年至 2015 年定为试点阶段,为推动全国碳市场进行初步探索。我国7个碳交易市场既有相同点又各具特色。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色。从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看,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碳市场仅纳入二氧化碳作为控排气体;而重庆碳市场却纳入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全部6种温室气体。从覆盖的排放源看,各试点省市碳市场均将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作为管控对象;另外,上海和深圳碳市场不仅纳入了固定排放源,还纳入了移动排放源如航空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而其他5个试点碳市场仅纳入固定排放源。就覆盖行业来说,各试点碳市场均覆盖了第二产业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如电(热)力、水泥、石化、钢铁等行业;并且北京、上海和深圳碳市场还纳入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对于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而言,湖北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最高,即2010和2011年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排放量在1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排放门槛为特定时期年排放量为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北京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门槛为2009-2011年年排放量为1万吨CO2当量及以上;深圳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门槛最低,为年排放量3000吨CO2当量以上。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总体来看碳排放交易试点成果显著,截至2015 年 8 月底,我国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 4024 万吨,成交额约 12 亿元; 累计拍卖配额约 1664 万吨,成交额约 8 亿元。而被纳入排控体系的企业履约也在上升,2014 年达到 96% 以上,2015 年履约率达到 98% 以上。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等问题。
(一)法律法规基础薄弱 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清晰明确的界定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是发挥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阶段相关立法仍然相当匮乏,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依据,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碳交易还处于一种自发管理、自我约束的状态。
(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虽然属于一种自愿性交易行为,但也要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监管存在很多不足。硬件方面,监测技术设施的开发利用不足。软件方面,缺乏具体的检测标准;交易审批程序不够具体和完善,缺少可操作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报告制度、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造成碳排放交易市场难以建立起完善的交易平台。
(三)减排区域分割特性明显
我从市场构成上来看,目前主要以 CDM 项目为主, CDM 项目从地域来看,分布不均衡,项目分布不平衡,西多东少;欠发达地区多、发达地区少。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如云南、四川、内蒙等地的 CDM 批准、注册、签发项目数量较多,但东部发达省份金融资源相对丰富,因此在建设碳交易市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金融资源与碳交易资源匹配矛盾。项目数前三位的云南、四川和内蒙古水能和风能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而项目数较少的江苏、上海和浙江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对于能源的需求量较大,拥有高层次技术人才优势,具有较高的技术优势,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对于CDM 项目的需求和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要强于西部地区。CDM 项目西多东少的区域分布,不利于我国的发展需求,限制了技术借鉴和吸收的层次,应加强我国的东西合作,通过技术合作与转移促进我国CDM 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
我国碳市场目前尚未把握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价值,由于各种数据缺失,参考标准不统一,加之初始配额规定不明确,致使碳排放交易权的价格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出现市场价格高于真实价值,市场活力无法真正被激发出来。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应以减排为目标,以法律为保障,以市场为手段,引导企业实现低成本减排。
(一)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配套法规建设,确立碳交易的法律地位。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一整套法律框架支撑,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碳交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各项制度、规则确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健全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定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政策。主要指对碳交易制度产生影响的宏观及外围法律政策,如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节能及可再生能源法、污染控制法律制度、温室气体减排法律要求,国家加入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公约及条约等。由于温室气体是最具外部性和公共性影响的污染物,其影响是全球性的,所以各国的行动往往依赖国际或者区际协议。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依据。建立相应的规章和制度,规范碳市场的发展。设立碳交易市場的准入制度、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碳交易的参与者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服务性企业、规则制定者、监管者等,应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碳交易在我国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以及为我国在未来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完善碳交易市场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打破各区域市场的各自为政局面,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以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基础,构建成熟有序的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构建区域性的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作用,平稳有序的推进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三)制定控制排放总量目标,科学分配初始配额
结合国情,我国应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理论和实践证明,在碳分配方式上,拍卖方式优于免费发放,其过程更公平透明,不仅更易于提供减排激励,而且可以避免配额过剩问题。制定初始阶段免费配额为主,通过有层次、有步骤的发展,最终转化为拍卖发放的分配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总量确定法,尽量减少“一刀切”现象,由于我国地域分布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减排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技术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减排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实现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减排和参与碳排放市场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国内区域明显差异特点。
(四)健全监管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涉及到多个部门及领域,需要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碳减排量的约束合理性和成本有效性。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监管机制。碳排放权的登记、监测与核证就成为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核心。建立碳排放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实体都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完善环境管理监测系统。为了提供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给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建立排放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建立排放许可证跟踪系统,准确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许可证信息。建立碳交易监测体系。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建立企业排放台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加大对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排放,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查处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五)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能为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产业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创新已经成为趋势,并在不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应不断打破行业壁垒,大力推进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提高碳授信、碳理财、碳中介等金融服务的市场影响力,通过专业化的碳金融产品降低企业碳配额交易的潜在风险和履约成本,极大盘活碳金融资产。
【参考文献】
[1] 傅强,等. 低碳经济与中国应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探索[J]. 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 9.
[2] 童磊,等.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 .中国市场,2011, (19) .
[3]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 周晓唯,等.关于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的思考[J] .经济与管理2011,(3).
[5] 李挚萍,等.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6] 王明远.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