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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物证”其本意是指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物。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专业教学中,甚至在很多公安刑侦学术权威的论著中,它都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学术语,被频繁使用。如我们有“痕迹物证的寻找、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的保管运送”等这些说法;在很多公安专业教材中,在给“犯罪现场”这个概念下定义时也常常采用“痕迹物证”或“痕迹和物证”这种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