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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种者接种了第二类不合格疫苗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其主要的困难,就在于对损害的定义和受种者对不良后果的举证。在契约化社会的今天,我国应当既考虑到疫苗接种的公益性,又要考虑到第二类疫苗接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所有属性,以降低受种者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