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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应用造成障碍,主要原因在于数据电文的应用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法律地位确定和法律效力承认,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制度衔接的重要步骤。通过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国外相关立法所确立的成熟原则,建议:在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中,遵循非歧视原则的指导思想及功能等同法的法律承认途径,建立数据电文基础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