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网络案件谈法治与网络关系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g338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网络作为本世纪改变人类生活的一项最伟大发明,其已经无时无刻的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而在网络的广泛性与虚拟性的特质之下,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势在必行,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在网络中推进这一举措是必须的,本文结合网络的自有特征及网络犯罪的形式,阐述在网络中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虚拟;法律;法治
  网络,更准确的称谓是互联网,英文称为internet,因此又称为因特网,如果简单化的描述一下这个概念,则是一种公用信息的载体,这种大众传媒比以往的任何一种通讯媒体都要快。互联网是由一些使用公用语言互相通信的计算机连接而成的网络,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这个概念可以说是网络的基本定义,而我们如果从推行法治的角度来切入的话,更需要研究的应该是网络所能提供给社会的是什么,而不是网络本身是什么。就如同管理一个市场一样,我们只需要知道市场里哪些是可以出售的,哪些是禁止出售的,而不用去想这个市场应该怎么建造。(当然,建造的过程也应当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在我们享受了网络的便捷与高效的同时,网络也让我们适应了另外一种的虚拟人格。在网络上一直有一句名言。“在计算机的对面,你永远不知道对方是人还是一条狗”。这种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了刺激了人们欲望中恶的一面,或者说因为网络的广阔而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追究,给意欲为恶的人提供一条更为便捷的途径。因此,网络也被认为成了一把双刃剑。但,网络毕竟也只是一种工具,其本没有性格,完全在于使用它的人是善是恶,我们大可不必如当年西太后见到火车大呼怪物一般,只因为有不轨之人利用网络为恶就将网络视为洪水猛兽,而利用过激的手段进行治理,譬如有人提出的网络实名制(我国有很多的实名制已经被诟病的太多了),此举既不可取又实行不了,计算机机器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可以使用或购买的机器越来越多,试问如果登记机器那么需要多少的成本是无法估量,如果有人说我们可以登记使用机器的人,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已经有一张身份证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实名制登记过了,但我们依然未能遏制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表现,而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是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进步,而法律的有效管理中能够保证科技的良好运行,二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尤其是网络这种不仅融合了高新科学技术并且参杂着人类各种社会活动的一个综合载体,其中不仅体现着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与科技之间如何和谐共处的问题存在,所以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管理环境,才能使科技真正为社会所用,才能使科技造福人类。
  网络对于法律的完善,法治的推行绝对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我们也不要将网络对于法治的影响过分夸大,说到底网络毕竟只是一个工具,可以说它只增加了人触犯法律的途径而不是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性质,因为通过网络途径最终侵害或是个体权益或是社会权益,网络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手段,而不是增加了侵害权益的内容,所以我们也大可不必兴师动众的大搞特搞针对网络的立法,而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增加相应利用网络作为违法犯罪工具的定性。
  笔者认为在网络之中推行法治,不仅要借鉴于在人类现实社会中的经验,还要结合网络自有的特点,既不需谈网色变也不用矫枉过正。下面笔者结合现实中的情况谈几点在网络进行法治建设的看法:
  “网络差评师”第一案
  自2012年6月以来,不少卖家向淘宝客服吐槽,反映有不少买家以给网店差评为手段索要钱财,甚至还出现多人合作的团伙作案。“恶意差评师”的出现,使得正常的网店经营受到了威胁,很多卖家都叫苦不迭。为保护卖家权益,在前期核实取证后,淘宝网向杭州警方报案,最终抓捕犯罪嫌疑人7名。目前,已经有2人被起诉,其余5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一案件是以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进行了审理,但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构罪是有数额要求的,而这些网络差评师针对一个卖家一次不会索要大笔的财务,而是要求卖家对所买货物进行赔偿,可以说当数额已经触犯到刑法时,卖家所受到的侵害已经难以弥补了。这就如在上面的表述中提到的,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相应的修正案,将利用网络作为犯罪手段的情形写入法条之中,为在网络中推行法治建设,先打下坚固的基石。
  在上文所提到的“网络差评师”这一职业早已有之,而直到2012年才开始为司法所关注,也是因为在网络犯罪中取证难,成为了阻碍在网络中进行法治建设的原因。“网络差评师”在对卖家索要财物时是有很好防范措施的,在收到货后净说不好,不愿意拍照证明,引诱卖家打电话,最后才在电话里说要钱。聊天记录完全找不到他讹诈的任何证据。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要追究其责任也是很无能无力的。同时在公权力方面,我们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虽然我们在网络中设立了网监、网警以及110的报警网站,但其反应速度就目前来讲还是不令人满意,尤其是网络犯罪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形式多种多样,没有迅速的执行力度,没有良好的反应速度,以及对网络快节奏的适应性,都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在一些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犯罪的情形下,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网络特性,将用于犯罪的服务器架设在国外通过代理在国内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而我们往往缺少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这些犯罪证据进行,往往是要通过对人的先一步处理,才能对网络进行清理,这样的结果就是往往只抓住了一些“小鱼小虾”而让真正的幕后黑手逍遥法外,这种倒推的执法方式的结果往往就成了亡羊补牢,并不能真正的打击犯罪,同时,进行技术革新,使网络犯罪的证据更好固定,让群众有更方便的途径进行举报及上传证据,或是网警、网监在发现犯罪时能有更迅捷的方式锁定犯罪分子的范围,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将有更大的帮助。只有在有效的遏制犯罪发生的前提下,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才能更加1顺畅我们在网络上推行法治,其最终的目标是给网络一片自由而文明的空间,网络的底线应是允许民众在网络上有自由的声音,而公权力对于这个声音的要求应该是真实,而不是好听。每一个人都有发表对一事物自己看法的权利,也就如同每个法律人都知道的法谚“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就是面对网络言论应有的态度,没有一味的采取封杀策略,屏蔽、禁言、删号。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古已有之,今人不可不察。但同时,任何事情都是有限度的,对于至国家、民族、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的丧心病狂之徒,我国刑法早有规定是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笔者认为这一法条在制裁网络犯罪时依然可以适用。在网络的健康运行之中被接纳的应当是百家争鸣,必须被剔除的是害群之马。
  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在网络中推广法治,也是为了保证网络活动的广泛性与正当性,没有堤坝的江河将会泛滥;没有修剪的树木,只能是一片杂草;在网络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没有法治的建设,终将会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我们现在所享受的便捷与舒适都将一去不返,在网络中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新观念、新方法、新形式,但却势在必行。
其他文献
通过野外调查和室内分析,发现在花海剖面全新世出现了三次风成沙沉积,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初步认为风成沙的细粒组分可能主要为近源湖相,而粗粒组分则为沙漠戈壁区吹来
【摘要】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立法责任、宏观管理责任、监管责任、行政指导责任进行详细阐述,总结现有的规定剖析内在的问题并尝试性的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循环经济;政府责任;立法责任;宏观管理责任;行政指导责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坚持科学发展
在我国近些年来,法律程序开始受到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的高度重视。自1996年始,我国的法治建设重点转移到程序立法上,我们具体看行政法方向,比较突出的要属《行政处罚法》将正当
每一年的春节,都是我最快乐的时光,因为可以得到压岁钱。我小的时候觉得得到压岁钱很重要,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开始体会到了爸爸妈妈钱挣得不容易,所以,我现在都不好意思拿压岁
近年,我国石油净进口量不断提高,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已逼近国际石油安全警戒线。目前我国剩余油气资源处于深部的占40%左右,近年发现的特大型油气田,如塔里木、川东北、松辽深层
【摘要】本文以宋朝、明朝关于叔侄争产纠纷为出发点,引用两个发生于不同朝代的相似案例,将两者的判案结果和审理依据进行比较,进而考察古代司法官吏面对亲属争讼时所运用的调解方式。这类调解方式不仅缩短审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对于现在而言,希望在某种程度上,来为时下的家庭争产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叔侄争;亲属争产;争讼;调解  自古以来,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纠
本文首先阐明以学生为中心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对英语教师的角色要求,然后详细分析思维导图作为一种教学工具的特点和优势,指出思维导图是促进教师实现角色转换的路径之一,最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公共部门是我国实现社会管理,稳定社会秩序的非营利性的部门,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本文通过对×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概括同时对其问题进行研究,最终为完善相关激励机制提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一、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定义及特点  从相关学者的研究来看,公共部门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