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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部分运输企业为了谋取更大利润,违背国家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进行超限超载运输,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不过在中国道路运输市场中,显现得更严重。更恶劣,破坏力更大而已。20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超限超载比例都比较高,治理后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是,超限超载的现象仍然存在。
另外,地方保护也是造成超限超载严重的因素之一。一些地方政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由管理部门出台一些地方政策,允许车辆超限超载。
超限超载运输,加剧了公路的损害,并使交通事故率明显增加,不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造成交通堵塞。超限超载运输还造成运输市场的混乱。道路货运市场放开后,运力发展很快,很多从事道路货运的企业为了获得货源,竞相压价,使其利润极低。为了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一些企业通过超限超载来获取;而超限超载又进一步加剧了价格的竞争。使货运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出现不公平竞争。市场严重扭曲,企业诚信下降等等,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治超工作不是限制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而是要为其发展创造更好的运输环境,提供畅通的道路条件,降低交通事故率,保证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治超过程中,应不断注入有利于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规定与政策,不断取消那些阻碍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条款与规定。在此,笔者谨提出几点建议,也算是为保证治超工作取得成效尽一份心力吧:
1.任何国家的道路车辆运输法,对道路车辆的外廓尺寸和总质量的规定都不可能周全考虑到各种类型车辆及所有道路的情况,所以各国对一些特殊用途车辆的结构及特种货物(包括特殊货物。危险货物、不可解体货物、特大件货物等),迫不得已需要超出标准规定的,如运输小轿车的运输车及整体大件运输车等,可作为特种运输给予特许或附加一定条件(如附加通行路线、时间、行驶速度等限制),准予通行。建议对这样的特种运输,在法规上给予特许规定:在治超中也给予特许对待。
2.不正当的收费是造成运输企业超限超载、弥补亏损的一种手段,建议治超中应同时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道路通行费,并应减少收费公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不应收费,以减少运输企业的负担。因为道路使用者是纳税人,他们除了按法规纳税外,还交了养路费,若再交费,等同于双重纳税。
3.由政府或政府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运价研究,提出货运市场指导价,以制止超限超载竞相压价的不正当竞争,引导企业把价格调整到与价值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4. 尽快出台燃油税及针对重型车辆的汽车重量税,使道路使用者能较公平的负担道路使用费。
5.治超工作应形成一个长效机制:一是从车辆制造厂源头加以控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准出厂、不能上牌照;二是提高监测技术装备,建立永久的固定设备;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四是加快出台相关法律,如《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使治超工作有法可依。
6.通过治超工作,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标准及规定。
(编辑/张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