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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创新是保险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开拓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对险种创新进行法律保障,是防止恶意“搭便车”行为,有效激励、积极引导险种创新,防范险种创新中道德风险,减少新险种中保险合同不公平问题,贯彻险种创新的合法性原则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的强制有效性使然。对险种创新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坚持“利益平衡论”,即险种创新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利益与投保人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