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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