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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环保热潮的掀起,产品的"环境友好"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生态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生态标志措施,作为许多国家环境管制的一种形式,必将对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顺应国际社会的潮流,积极推行生态标志制度。
关键词:生态标志;TBT协议;对策
一、生态标志概述
生态标志(eco-label),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生态标志,要求产品在其“一生”中,即“从摇篮到坟墓”的各个时期都对环境无害,具体来说是从产品的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由此可以看出,生态标志的实质,其实是一种生产过程与方法(PPMs——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问题,即由过去对进出口产品本身的环境要求,转变为对产品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的环境要求。
二、《TBT协议》 对生态标志的法律规定
《TBT 协议》附件1第1条、第2条和第4条,附件3《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一般规定”第2条的规定等,都明确了《TBT 协议》对有关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生态标志制度的可适用性,可以说《TBT 协议》成为 WTO 协议中影响生态标志制度最重要的部分。然而,关键性的问题是《TBT 协议》,是否覆盖了所有的生态标志?
《TBT 协议》始创于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当时的名称是《技术标准守则》,其中与生态标志有关的问题,主要关于强制性和自愿性标志的区别以及PPMs问题,下面就从这两方面来探讨一下生态标志在《TBT 协议》下的适用。
(一)《TBT 协议》对强制性生态标志和自愿性生态标志的规定
《TBT协议》附件1明确规定,“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它也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标准,则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根据上述定义,“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技术法规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而标准的适用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强制性的生态标志适用时应根据技术法规的规定,而自愿性的生态标志要受标准的约束。《TBT 协议》要求所有的强制性标志计划要向 WTO 秘书处通报,并且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以避免贸易壁垒;若为自愿性的标志,则应提供标准制定的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上报两次。
因此,《TBT 协议》对于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生态标志都可以适用,只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依照标志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不同,选择适用技术法规还是标准。
(二)《TBT协议》对以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的规定
基于生态标志的实质,从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相关性看,生态标志可以分为,与产品有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和与产品无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前者是指评估最终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后者是指评估产品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最终产品的影响。
1、与产品有关的 PPMs 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在《TBT协议》下的适用
《TBT协议》中,明确把"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分为“产品特征”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两个方面,《TBT协议》允许用这两种方式来限定技术法规和标准。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工艺,将它们纳入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管辖范围,显然是对管辖权的扩大,容易造成技术法规和标准与贸易的冲突。
为此,在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技术标准守则》中,就明确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排除在外。然而由于国际环保的浪潮高涨,发达国家强烈要求把“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纳入《守则》的调整范围,作为继承和发展东京回合《守则》的修正本,《TBT协议》第2.8条规定:“凡适用时,各成员须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来规范技术法规。”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出,《TBT协议》规定了与产品有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2、《TBT协议》未规定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TBT协议》是否适用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仔细分析 "标准"的英文表述,探讨一下《TBT协议》是否规定了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Standarddocumentapprovedby a recognizedbody,that providesfor common and repeated use rules,guidelines or characteristics for products or related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with which compliance is not mandatory. It may also include or deal exclusively with terminology,symbols,packaging,marking or labeling requirements as they apply to a product,process orproductionmethod. ”
英文表述中的第二句,在product和 process之间没有包含related这个词,对此产生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第二句话应该与第一句话相一致,生态标志应限于对产品特征或与其相关的PPMs的要求;一种理解认为第二句话添加了also这个单词,因而第二句话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认为生态标志不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PPM的要求,而且也适用于与产品无关的PPMs的要求。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规定,在条约文意不清楚的情况下,可参考条约制定的若干辅助性材料进行解释,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都对此问题提出了建议,尤其是墨西哥专门提出建议要求澄清《TBT协议》的使用范围,而根据这些谈判资料显示,《TBT协议》并未包含与产品无关的PPMs问题。
现实的案例也说明,《TBT协议》并没有规定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1991年美国与墨西哥关于金枪鱼之争,美国认为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拖网方法导致海豚受损害的数量上升,不符合美国在这方面的环境法律规定,因此对这种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在这场争端中,美国依据了GATT中含义不确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专家小组最终裁决墨西哥胜诉,认为美国的贸易限制涉及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由此可以看出,WTO否定了根据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进行贸易限制的做法。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并没有在《TBT协议》规定范围内,基于《TBT协议》的严格规定,我们应该用WTO的一般义务约束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三、我国对待生态标志的态度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尽管WTO《TBT协议》对生态标志的适用,做出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发达国家往往借助自身的优势,歪曲的利用WTO《协议》的规定。例如,尽可能地把生态标志强制化,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进口到发达国家的难度。鉴于此,在生态标志制度上,我国应明确态度,坚定立场。
(一)我国对待生态标志的态度
第一,反对将生态标志强制化。生态标志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各国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果采用强制性认证,很容易引起贸易争端,增加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负担。若实行自愿性认证,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给发达国家施展"才能"的机会。笔者主张利用市场自身的调节,利用相对缓和的经济手段而是强硬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介入生态标志制度的规制。
第二,反对将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纳入到WTO协议的调整范围。针对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生态标志的目的,就是针对产品以外的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限制,具有明显的域外管辖效力,违反了GATT协议的精神和原则,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应在国际经济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以积极的姿态来面对生态标志制度。
第一,重视生态标志产生的负面影响。生态标志,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使出口贸易门槛提高、难度加大等,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面对这些消极的影响,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这样才有付诸于行动的可能。
第二,利用生态标志带来的积极影响。生态标志,促进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改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国内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鉴于此,我国应加强环保科研,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向国外学习,加强自己的科研能力,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
第三,建立健全生态标志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技术法规)体系,但存在的问题仍较多,如哪些是环境技术法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仍大量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与WTO 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则不符,另一方面易使国内外的一些企业或个人歪曲的利用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强环境技术法规建设,建立符合《 TBT 协议》要求的环境技术法规体系。
第四,开展生态标志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互认。加强我国生态标志评审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生态标志的互认工作,这样我国的生态技术标准、测试程序和测试机构的权威性才能得到国际认可,我国出口产品的生态标志在进口国才不会受到审查。总之,我国要想突破生态标志制度的制约,取得世界经济的话语权,就应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态标志制度,变被动为主动,并借助外界有利的因素,不断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葛志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理解[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2001.
[2]王尧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3]周杰、张梓太.WTO体系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4]申进忠.WTO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3.
[5]刘彤.WTO框架下的环境标签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7,(1).
[6]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7]胡涛、国冬梅、沈晓悦、吴玉萍.WTO与生态标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8]李建新.对环境标志制度纳入WTO规则体系的悖论分析[J].法律科学,2007,(6).
关键词:生态标志;TBT协议;对策
一、生态标志概述
生态标志(eco-label),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生态标志,要求产品在其“一生”中,即“从摇篮到坟墓”的各个时期都对环境无害,具体来说是从产品的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由此可以看出,生态标志的实质,其实是一种生产过程与方法(PPMs——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问题,即由过去对进出口产品本身的环境要求,转变为对产品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的环境要求。
二、《TBT协议》 对生态标志的法律规定
《TBT 协议》附件1第1条、第2条和第4条,附件3《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一般规定”第2条的规定等,都明确了《TBT 协议》对有关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生态标志制度的可适用性,可以说《TBT 协议》成为 WTO 协议中影响生态标志制度最重要的部分。然而,关键性的问题是《TBT 协议》,是否覆盖了所有的生态标志?
《TBT 协议》始创于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当时的名称是《技术标准守则》,其中与生态标志有关的问题,主要关于强制性和自愿性标志的区别以及PPMs问题,下面就从这两方面来探讨一下生态标志在《TBT 协议》下的适用。
(一)《TBT 协议》对强制性生态标志和自愿性生态标志的规定
《TBT协议》附件1明确规定,“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它也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标准,则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根据上述定义,“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技术法规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而标准的适用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强制性的生态标志适用时应根据技术法规的规定,而自愿性的生态标志要受标准的约束。《TBT 协议》要求所有的强制性标志计划要向 WTO 秘书处通报,并且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以避免贸易壁垒;若为自愿性的标志,则应提供标准制定的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上报两次。
因此,《TBT 协议》对于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生态标志都可以适用,只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依照标志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不同,选择适用技术法规还是标准。
(二)《TBT协议》对以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的规定
基于生态标志的实质,从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相关性看,生态标志可以分为,与产品有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和与产品无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前者是指评估最终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后者是指评估产品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最终产品的影响。
1、与产品有关的 PPMs 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在《TBT协议》下的适用
《TBT协议》中,明确把"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分为“产品特征”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两个方面,《TBT协议》允许用这两种方式来限定技术法规和标准。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工艺,将它们纳入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管辖范围,显然是对管辖权的扩大,容易造成技术法规和标准与贸易的冲突。
为此,在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技术标准守则》中,就明确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排除在外。然而由于国际环保的浪潮高涨,发达国家强烈要求把“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纳入《守则》的调整范围,作为继承和发展东京回合《守则》的修正本,《TBT协议》第2.8条规定:“凡适用时,各成员须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来规范技术法规。”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出,《TBT协议》规定了与产品有关的 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2、《TBT协议》未规定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TBT协议》是否适用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仔细分析 "标准"的英文表述,探讨一下《TBT协议》是否规定了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Standarddocumentapprovedby a recognizedbody,that providesfor common and repeated use rules,guidelines or characteristics for products or related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with which compliance is not mandatory. It may also include or deal exclusively with terminology,symbols,packaging,marking or labeling requirements as they apply to a product,process orproductionmethod. ”
英文表述中的第二句,在product和 process之间没有包含related这个词,对此产生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第二句话应该与第一句话相一致,生态标志应限于对产品特征或与其相关的PPMs的要求;一种理解认为第二句话添加了also这个单词,因而第二句话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认为生态标志不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PPM的要求,而且也适用于与产品无关的PPMs的要求。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规定,在条约文意不清楚的情况下,可参考条约制定的若干辅助性材料进行解释,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都对此问题提出了建议,尤其是墨西哥专门提出建议要求澄清《TBT协议》的使用范围,而根据这些谈判资料显示,《TBT协议》并未包含与产品无关的PPMs问题。
现实的案例也说明,《TBT协议》并没有规定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1991年美国与墨西哥关于金枪鱼之争,美国认为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拖网方法导致海豚受损害的数量上升,不符合美国在这方面的环境法律规定,因此对这种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在这场争端中,美国依据了GATT中含义不确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专家小组最终裁决墨西哥胜诉,认为美国的贸易限制涉及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由此可以看出,WTO否定了根据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进行贸易限制的做法。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并没有在《TBT协议》规定范围内,基于《TBT协议》的严格规定,我们应该用WTO的一般义务约束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
三、我国对待生态标志的态度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尽管WTO《TBT协议》对生态标志的适用,做出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发达国家往往借助自身的优势,歪曲的利用WTO《协议》的规定。例如,尽可能地把生态标志强制化,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进口到发达国家的难度。鉴于此,在生态标志制度上,我国应明确态度,坚定立场。
(一)我国对待生态标志的态度
第一,反对将生态标志强制化。生态标志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各国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果采用强制性认证,很容易引起贸易争端,增加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负担。若实行自愿性认证,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给发达国家施展"才能"的机会。笔者主张利用市场自身的调节,利用相对缓和的经济手段而是强硬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介入生态标志制度的规制。
第二,反对将与产品无关的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纳入到WTO协议的调整范围。针对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生态标志的目的,就是针对产品以外的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限制,具有明显的域外管辖效力,违反了GATT协议的精神和原则,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应在国际经济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以积极的姿态来面对生态标志制度。
第一,重视生态标志产生的负面影响。生态标志,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使出口贸易门槛提高、难度加大等,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面对这些消极的影响,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这样才有付诸于行动的可能。
第二,利用生态标志带来的积极影响。生态标志,促进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改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国内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鉴于此,我国应加强环保科研,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向国外学习,加强自己的科研能力,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
第三,建立健全生态标志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技术法规)体系,但存在的问题仍较多,如哪些是环境技术法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仍大量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与WTO 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则不符,另一方面易使国内外的一些企业或个人歪曲的利用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强环境技术法规建设,建立符合《 TBT 协议》要求的环境技术法规体系。
第四,开展生态标志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互认。加强我国生态标志评审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生态标志的互认工作,这样我国的生态技术标准、测试程序和测试机构的权威性才能得到国际认可,我国出口产品的生态标志在进口国才不会受到审查。总之,我国要想突破生态标志制度的制约,取得世界经济的话语权,就应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态标志制度,变被动为主动,并借助外界有利的因素,不断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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