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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产生冲突的实质和原因在于: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促使二者融合,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途径是:开展调查;合理使用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变通权;确立习惯法有限适用原则;实施社区实验示范引导制订乡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