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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使有关国家大开反倾销方便之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急需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国际经济名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这就赋予了其他国家在这15年内,即2016年之前,在本国国内法,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法中,确认中国经济属性的自由裁量权。可想而知,目前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西、阿根廷等许多国家(地区)都没有正式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在反倾销问题上把我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与“倾销”实属两个概念,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与遭到反倾销指控并不必然联系。但是,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倾销幅度的关键,而“非市场经济”则对于确定正常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旦被确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则不能采用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而应该用第三国的产品价格或要素价格进行替代,这就是反倾销实践中中国企业常常遭遇的“替代国制度”(surrogate country/analogue country)。因为替代国是由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国内产业)提出并经调查机关(通常为进口国商务部或其下属机构)认可的,因而实践中往往选择那些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很高的国家,(如,美国、欧盟案件常常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印度同类产业的管理费用大大高于中国同类产业;印度案件则通常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这就提高了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拉大倾销幅度,使得中国企业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但是由于“非市场经济”问题,至少在反倾销这一领域,中国并没能改变之前的被动状况,依然要承受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种种不利后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削弱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替代国”制度的运用,导致对中国产品裁定的倾销幅度严重失实。与其他国家的数据相比,各国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普遍偏高,从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有时甚至高达百分之一千多(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反倾销案,裁定最高税率为1105%)。如此高额的税率,严重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时甚至不得不彻底放弃该国市场,对我国生产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往往会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二)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严重冲击国内市场
由于国外市场份额的削减或丧失,迫使生产企业不得不转向国内销售,大批质高价廉的外销商品回流造成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混乱,供求失衡、物价非正常波动等严重影响了国内经济秩序,妨碍了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间接恶化中国
的国际投资环境
在反倾销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类情形,某一案件涉案的大部分出口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全外资企业(如美国铜板纸案),而这些企业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出口销售,可以预见一旦其出口受阻,海外市场丧失,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影响其在华投资的信心,而这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及利用外资均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可以说,频繁的反倾销措施间接地恶化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1,(一).
[2]范光基.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8,(04):46.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这就赋予了其他国家在这15年内,即2016年之前,在本国国内法,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法中,确认中国经济属性的自由裁量权。可想而知,目前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西、阿根廷等许多国家(地区)都没有正式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在反倾销问题上把我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与“倾销”实属两个概念,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与遭到反倾销指控并不必然联系。但是,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倾销幅度的关键,而“非市场经济”则对于确定正常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旦被确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则不能采用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而应该用第三国的产品价格或要素价格进行替代,这就是反倾销实践中中国企业常常遭遇的“替代国制度”(surrogate country/analogue country)。因为替代国是由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国内产业)提出并经调查机关(通常为进口国商务部或其下属机构)认可的,因而实践中往往选择那些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很高的国家,(如,美国、欧盟案件常常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印度同类产业的管理费用大大高于中国同类产业;印度案件则通常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这就提高了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拉大倾销幅度,使得中国企业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但是由于“非市场经济”问题,至少在反倾销这一领域,中国并没能改变之前的被动状况,依然要承受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种种不利后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削弱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替代国”制度的运用,导致对中国产品裁定的倾销幅度严重失实。与其他国家的数据相比,各国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普遍偏高,从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有时甚至高达百分之一千多(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反倾销案,裁定最高税率为1105%)。如此高额的税率,严重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时甚至不得不彻底放弃该国市场,对我国生产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往往会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二)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严重冲击国内市场
由于国外市场份额的削减或丧失,迫使生产企业不得不转向国内销售,大批质高价廉的外销商品回流造成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混乱,供求失衡、物价非正常波动等严重影响了国内经济秩序,妨碍了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间接恶化中国
的国际投资环境
在反倾销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类情形,某一案件涉案的大部分出口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全外资企业(如美国铜板纸案),而这些企业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出口销售,可以预见一旦其出口受阻,海外市场丧失,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影响其在华投资的信心,而这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及利用外资均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可以说,频繁的反倾销措施间接地恶化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1,(一).
[2]范光基.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8,(04):46.